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滚动新闻  > 正文
中经搜索

监管不作为 电商平台身陷“假货门”

2014年08月01日 07:33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记者 侯云龙 

  近日,因商户“祥鹏恒业”销售假冒奢侈品,让多家电商平台遭遇信任危机。有关人士表示,“售假”的虽然是平台上的商户,但是电商平台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未来电商平台应该花大力气进行打假,否则不但会对自身信誉造成损害,还有可能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同时,相关惩罚机制亟待完善,不但要对造假、售假者进行严惩,电商平台也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从而规范电商平台经营行为,堵死假冒产品的线上销售路径。

  “假货门”伤及聚美等多家电商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家叫“祥鹏恒业”的贸易公司在聚美优品等电商渠道销售从全国各地发来的价格低廉的高仿假冒奢侈品。这些奢侈品牌包括阿玛尼、B urberry等国际著名品牌,祥鹏恒业还能提供这些国际大牌的授权书,甚至“海外购”产品海关关单,不过这些都是祥鹏恒业通过扫描其他公司授权文件、用PS软件伪造的。

  报道称,作为一家不大的公司,祥鹏恒业在几乎所有知名电商平台都有销售渠道,除了聚美优品外,还包括亚马逊、国美在线、1号店等,另外走秀网、拉手、美团也都与其有过合作。

  事发后,聚美优品等电商立即将祥鹏恒业的所有产品下线,并承诺消费者将无条件退换货。聚美优品回应称,已经关闭这家名为“祥鹏恒业”的店铺,并将所有商品从第三方平台紧急下架停止发售。聚美优品向公众道歉。

  事实上,电商平台售假的新闻在近年来不绝于耳。此次事件的主角之一,聚美优品上市之前就在货源管控上备受质疑。此次“假货门”事件曝光后,业内对聚美优品的质疑声再度甚嚣尘上,尽管聚美方面做出了快速回应,但有业内人士均认为,聚美的信誉将因此次事件而受到冲击。

  多因素导致假货横行

  对于此次电商“假货门”,一家主流电商平台的渠道管理人士从消费者、电商渠道等多个角度,向《经济参考报》分析了“假货门”层出不穷的原因。

  该人士认为,首先,巨大的市场需求,是电商渠道假货泛滥的主要原因。目前,部分消费者虚荣心和攀比心理作祟,刺激了中国大量奢侈品消费需求,价格因素导致消费者涌向了电商渠道购买奢侈品。而部分不法商家正是利用了消费者的不良心理和电商渠道的便利性,有针对性地进行假冒产品的销售。

  第二,是品牌商不直接供货,给了不法商家可乘之机。目前奢侈品品牌在国内销售,一般都经过国内的代理商,如果直接进行在线销售就侵犯了代理商的利益。所以目前国内的奢侈品销售,线下销售仍占据着巨大部分。因此,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在选择供货商时,就很有可能被不法商家所欺骗。

  第三,是电商平台不作为。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了吸引消费者,部分电商平台,在选择供应商和进驻商家时,就会放松检验。事实上,即便不知道品牌商是否进行了授权,第三方的商品有没有假货,电商平台只需打几个电话、做几次检验确认就能一目了然。但对于部分电商平台而言,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对平台上商家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最后,是打击不够严厉。网络售假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也是导致假货现象的原因之一。目前,对于绝大多数的无品牌授权、通过自营渠道销售奢侈品的电商,国内并没有相关法律约束。一旦发现销售侵权商品、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工商部门只能依据《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力度非常有限。对于平台上第三方商家售假,电商网站通常的处罚也只是关闭网店了事。因此,仍有不少商家为了利润铤而走险。

  电商平台连带责任亟待明确

  在采访中,多数业内人士和专家都表示,目前我国对电商平台缺少相应的法律约束,这使得“假货门”屡禁不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聚美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对在线销售的假货并不负法律责任。”上述电商人士表示,事件曝光后,聚美等平台只需在第一时间表示为用户更换货物,对涉事方进行严查,就可以摆脱相应的责任。既没有相关执法部门对聚美等电商平台进行调查,也没有消费者对其提出法律诉讼。这样宽松的环境,使得第三方电商平台几乎不用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因此自身并没有严查假冒货品销售的动力。

  对此,有专家认为,要杜绝电商平台上的假货,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电商平台需要承担的连带责任。一旦出现售假行为,不仅要追究售假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电商平台的责任,这样就会迫使电商平台把好渠道关,减少造假、售假现象的出现。


(责任编辑: 韦伟 )

分享到: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上市全观察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