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7月23日讯(记者 郭文鹃)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程序,加强信息预披露。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如果预计未来6个月内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而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对此,市场人士认为,重要股东的增持、减持行为是投资者判断股票基本面的重要参考指标,也往往会引起股价的波动。考虑到公布信息会造成股价波动,未来相关股东减持行为可能更加谨慎。同时,内部人的信息透明化有利于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对于预披露内容,上证所方面也做出明确规定,股东在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具体披露拟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和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减持计划可能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的,或者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此外,相关股东按照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每达到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股份。相关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减持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实际减持情况与减持计划存在差异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在按前款要求公告后,可以提出新的减持计划。若在披露减持计划后,确有原因导致减持计划无法实施完成的,可以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进行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