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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规范减持行为出新规 持股5%股东减持要预披

2014年07月24日 07:03    来源: 京华时报    

  上交所22日晚间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事项(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适用该备忘录。

  京华时报记者敖晓波京华时报漫画谢瑶

  股东减持要预披露

  根据征求意见稿显示,上市公司相关股东预计未来6个月内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单独或者合并减持的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应当在首次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知上市公司并预先披露其减持计划。股东未披露减持计划的,任意连续6个月内减持股份不得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股东在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具体披露拟减持的原因,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以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安排等。减持计划可能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的,或者减持计划实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减持完成6个月内不得增持意见还明确,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股东不得增持该公司股份。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自最后一笔减持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增持公司股份。

  上交所表示,征求意见稿主要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事项。如果相关股东减持股份存在违反上述规定,上交所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 关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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