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有规定,证券市场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有些是证监会主动公开的,有些是需要利害关系人申请才能看到的。证监会近日表示,拟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的内容较以往将扩大。
目前,证券市场主体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发布与查询,依据的是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监会拟修订该暂行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建平台方便公众查阅
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将资本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状况纳入监管范围逐渐成为各方共识,资本市场各方的诚信约束意识有所增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要求,证监会决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证监会在“修改说明”中说,使违法失信信息能够集中地、便捷地接受公众和投资者查询,是发挥失信惩戒作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110号)也提出要“健全中小投资者查询市场经营主体诚信状况的机制”。暂行办法已经建立了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和接受市场主体申请查询制度。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拟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
这次修改,拟在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上述违法失信信息包括: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缩短负面信息效力期限
此外,暂行办法关于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也将一并调整。
证监会在“修改说明”中说,在强化失信惩戒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违法失信行为人的权益保护,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的确定问题,这也是理论界、实务界争论较多的难点问题。
截至目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就行政管理中产生的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作出明确规定。2013年开始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也仅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证监会在2012年出台暂行办法时,本着积极探索的原则,规定了一般违法失信信息5年,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市场禁入等10年的效力期限。
证监会介绍,经过近两年的实践经验积累,同时考虑到,从更深层次来说,诚信建设的宗旨更在于鼓励改过自新,应当给想重新做“好人”者以机会,拟对现行效力期限进行调整,即一般违法失信信息为3年,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为5年。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