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崛起,成就巨大,举世瞩目。但是,伴随着经济规模扩大,我国经济增长所依赖的资源、能源瓶颈问题日益突出,高增长难以为继,经济转型刻不容缓。同时,“经济全球化、资产证券化、商品金融化、交易网络化”的特征,也给我国实体经济带来许多不确定性,实体经济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期货市场。
但是,受制于多方面因素,我国期货市场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为激发期货市场活力,确保期货市场创新建立在法治、诚信的轨道上,也为了不断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迫切需要加快制定期货法。
期货市场需要期货法肯定其功能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已经逐步成为服务国民经济的重要金融市场之一,发挥着价格信息“天气预报”的作用,不仅被参与交易者高度重视,而且为大量未参与交易的其他主体提供参考。但是,与此同时,社会上对期货市场仍存在一些片面、极端甚至错误的看法。这些看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易者对期货市场的信心,影响了期货市场的稳步发展。这也说明,只有包括政府和交易者在内的社会各界对期货市场有正确、全面的认识,政府支持期货市场,投资者信任期货市场,期货市场才能实现健康运行、稳步发展。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也处于改革创新的关键时期,如果能够通过期货法肯定期货市场价格发现、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功能,肯定期货市场对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将有助于正本清源,使期货市场获得政府和交易者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这对于我国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意义巨大。
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需期货法予以固化
我国期货市场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市场规律的监管体制,保障了期货市场的平稳高效运行。
2011年,美国先后发生曼氏全球、百利金融集团等挪用客户保证金事件。我国由于建立了开户实名制、统一开户等基础性制度,成立了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对客户保证金实行T+1监控,杜绝了类似事件的发生,有效保护了我国交易者的利益。我国期货市场长期实践形成的这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需要在期货法层面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综合经营渐成趋势,期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在期货监管机构批准后从事全部或部分期货业务。为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是不是要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这些重要的金融制度都需要期货法予以明确。
期货市场相关权利义务需要期货法作出安排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才有权对基本的金融制度、民事制度作出规定。
期货市场是风险高、专业性强的市场,期货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者,直接面对市场上的各类风险事件,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需要快速反应,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为保护期货交易所的专业判断,期货法应当对相关制度作出规定。
此外,期货市场是资金密集型、风险密集型的市场,既存在纵向的行政监管关系,也存在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期货交易所、会员、交易者、交割仓库之间可能产生违约或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对市场主体尤其是交易者来说,由于民事责任具有填补损害的补偿功能,更有助于增强相关主体对期货市场的信心和安全感,激起保护参与交易的热情,因此,亟待加快制定期货法、就期货市场参与者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为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夯实制度基础。
期货市场国际化也需要加快制定期货法
国际化和全球化是我国期货市场的改革方向之一,已经刻不容缓。目前,以国际性原油期货为突破口,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在积极推进中。在进一步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必然面对如何保护我国交易者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以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等重要问题,这些都需要期货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为取信于国际投资者、加快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也应当加快制定期货法。跨境监管也需要期货法作出规定。一般来说,一个国家不应把监管权延伸到其他国家,但基于期货交易全球化特点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考虑,不得不赋予本国立法域外效力、并确立跨境监管权。我们只有在期货法中对跨境监管作出规定,才会在谈判中有对等的工具,才能够避免被动和杜绝国际舆论的负面影响。
证监会主席肖钢说过,资本市场改革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取向。今天,实体经济发展赋予期货市场新的使命和责任,而期货市场发展对制度供给提出了新的迫切需求。
在期货法制定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一些看不清、拿不准的情形,这是一个两难问题。但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有法可依总胜过无法可依,具体内容上建议求同存异,不渴求一步解决所有问题,尽快就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化,指导未来的实践,对还未达成共识或具有争议的问题预留一定空间,待在未来的实践、摸索中逐步充实和完善。
(作者为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