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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抵押融资需政策支持

2014年07月16日 14:08    来源: 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何虹 魏永军

  近年来,涉农银行机构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开办“四权”抵押融资业务(林权、农业机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提升了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有力地支持了“三农”经济的发展。

  然而,据调查,当前涉农银行机构在开办“四权”抵押融资业务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涉农银行机构创新意识不强、管理和考核机制缺位、信贷人员素质不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质押的法律依据不足,抵押登记繁琐,融资成本高,“县物权中心”尚无分支机构,延长了办贷时间;配套措施跟进缓慢,制约涉农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县域缺乏林权评估机构和功能完善的林权流转市场,林地保管的变卖处风险,这些均制约涉农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

  推进涉农银行机构通过“四权”抵押业务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需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首先要加大对“四权”抵押工作的引导,构建合理机制。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引导涉农银行机构树立责任意识、发展意识,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在创新中实现新的发展;督导涉农涉农银行机构的上级行社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分配激励机制,对基层金融创新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人力支持,放松不良贷款容忍度,促进基层机构营销的积极性;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引导其他机构积极参与,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和适度竞争机制;督导涉农银行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信贷人员业务素质。

  其次,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四权”抵押工作中存在的法律制约现实发展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调研,吸收各方面积极建议,积极稳妥地对《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出台与“四权”抵押工作相关的配套司法解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县级部门权力转授权等的法律效力问题,确保“四权”抵押有法可依,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最后,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综合配套措施。各级政府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制定并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措施,规范权证办理、抵押登记、资产评估和流转以及各类收费;财政、税务部门还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四权”抵押工作成效显著的涉农银行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应考虑解决“物权中心”经费问题,从而促进办贷效率;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市场,增强林木资产的流转和变现能力;规范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时为农户办理机械注册提供相关服务,使相关权证符合财产现状,为“四权”抵押奠定基础条件。

  作者单位:人民银行河南省新野县支行 新野县农村信用社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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