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持续探索股权集中的途径,如可以考虑适当减少股东人数,也可以尝试通过股份回购等方式优化股权结构;当然也要充分考虑其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关键是形成相关监督机制
“公司治理不仅仅是建立‘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模式,还涉及具体的履职行为与过程。不过这个过程中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前提,即股权构成。因为这一因素将直接影响治理模式运行的实际效果。”在谈及农商行股权结构时,一家农金机构内部人士向《农村金融时报》记者介绍说。
人们通常认为,农信机构应建立起“资本自聚,资本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并按照现代金融企业要求,进一步改善股权结构,如自然人股(包括社会自然人股与员工自然人股)要有所下降,企业法人股有一定幅度上升。惟有如此,相关机构才能不断完善法人治理,并且最终提升竞争、服务及抗风险竞争的能力。
有农村金融研究者表示,农信机构的国有法人股在持股比例上占据主导地位,各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对大股东的制衡非常有限。湖北十堰农商行董事长朱思爽也认为,股权结构设计不合理,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过高(如十堰农商行占比达70.67%),使控股股东权力趋向集中。
虽然如此,但目前此领域具体的情形究竟如何?未来的完善方向又将在何处呢?可以说,所有这些仍在社会各界的期待和观察中。
现实中股东有优劣
其实,早在改制之初,各家农信联社就已经在为自己合理的股权构成投下了“重金”。
对正在改制中的山西交城县联社相关负责人而言,在征集发起人时也已主动考虑股权结构的合理性。在他看来,除第一、二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外,其余股东持股比例都比较分散,这样有利于机构以后的科学决策和最大程度上保障每位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过,在改制的农信社中有不少机构又都是高风险机构,沉重的历史包袱、纠缠不清的产权关系让其改制之路充满艰辛,这个过程中对股东的选择和具体的募股行为都存在一定变数。尽管有些机构也能为寻找优质股东而公开向全社会募集(如交城县联社曾走进北京金融街进行定向募股),但也有机构因种种原因在寻找合作伙伴时“凑数”,这对优化股权结构带来不小挑战。
当然,此种情形与相关政策也存在一定关系。“一旦等银监会的批复下来了,要在6个月内挂牌,这就要求所有的股东都要达到规定比例。因此我们只能是边找股东,边挂牌”。湖北一家县级农商行内部人士对《农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完成改制后的农商行股金中,“有一些大股东不了解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把银行当作一般性股份制企业看待,出现排斥正当的银行监管和行业管理现象;而且有些大股东素质不高,为达到自身目的,通过股权操控董事会,不当干预农商行正常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朱思爽说。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即大部分农商行因保留大量小额持股股东,结构比较分散,这样一来会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有业内人士为此担忧,如“以民营资本和自然人为代表的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话语权也相对较小,当然要实现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就有些力不从心。”
要引进战略投资者
毋容置疑,机构中股东有优劣,这是大多数业内人士的普遍共识,在他们看来如何吸收、引进优质股东是农商行将来发展的头等大事。
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选择法人股东,有专家表示,一方面需积极进行机构股权改造,加大产权转型力度,如清退资格股,增加投资股,减少小股东,提高法人股占比等。
与此同时,还要合理选择、引进优质法人股东,如逐步引入在股东的价值取向和机构自身价值取向相对一致的投资者入股,注重引进有助于公司治理建设和长远发展的积极、专业的股东。
“今后适当从发达地区引进战略投资者还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投资者可能在你改制完成后1-2年内会观察你的收益,如果第3、4年效益还不好,那么他们很可能会转让股金后退出。”上述湖北省一家县农商行内部人士说,“因此,我们现在也还在选目标,如和当地一些大型企业建立关系,让他们增加对我们农商行的认识和了解。”
针对股权相对分散的现状,湖北另一家农商行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要持续探索股权集中的途径,如可以考虑适当减少股东人数,也可以尝试通过股份回购等方式优化股权结构;当然也要充分考虑其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关键是形成相关监督机制。”
朱思爽则认为,农商行要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应在三个方面着力改进:一是吸引和建立一批有实力、讲信用、认同机构经营哲学和价值理念的投资者群体,实现股东利益与机构价值共同增长;二是建立包括投资者、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内的双向沟通渠道,确保全体股东有平等获得信息的机会,与股东真正打成一片;另外,还需尝试建立一个以县级农商行(或地级)为单位的股金(权)转让平台,让股金能够像在股市一样正常地流动,充分体现股东的投资价值,确保股金合规、有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