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担保公司”非法揽储 再放高利贷回款

2014年06月24日 14:12    来源: 山东商报     鲁亮 陈心如

  近年来,一批担保、投资公司林立于济南的街头,而有非法公司借用诱人的宣传,使不少投资者血本无归。他们是借助怎样的方式牟利?对于普通居民来说,又有着怎样的风险警示?昨天,济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借助打掉的一家违法担保公司,向大家揭开这类担保公司的赚钱路线图。

  借用高息赚取眼球吸引投资

  杜某,80后,前些年做建材生意,赚到了钱,正在筹划着人生的第二次创业。在亲戚的介绍和帮助下,杜某注册成立了山东某投资公司,找到了一个临街房后粉饰一新,作为公司的办公地,准备开张营业。

  毫无相关从业经验的杜某,从招聘网上寻找合适的工作人员。王某彬、宋某带着业务团队来到了杜某的公司,经过一番策划,公司印制了大量的宣传彩页和传单,员工轮番上街散发,宣传该公司的投资项目,承诺给予投资者18%的年收益,投资还送包括ipad等礼品。为了掩人耳目,杜某还在外地找了一家合作公司,签订了用款协议,谎称合作公司需要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杜某的公司所征集的资金完全用于合作公司的投资。

  期间,公司借用高利息、礼品来吸引眼球,先后有50余人将钱存到了该公司。

  所揽资金大多被用来放了高利贷

  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侦查员通过暗访发现,该公司首先存在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因为该公司营业执照上表明的仅有建材销售和投资咨询两项业务,根本不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该公司所吸纳的投资者资金中,的确有部分汇往了合同中所写的外地某公司,但经核实公司账目,这部分资金仅占总吸收资金的30%不到,其余的钱仍然留在杜某的公司账面上。经查,该公司转而把这部分资金用于放高利贷,从中收取高额利润回报。

  据经侦支队的民警介绍,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纳资金,虚假的投资项目,所吸纳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放高利贷回款失败,或者资金链断裂,公司经营者很有可能跑路,损失的是广大投资者。

  经侦支队民警对公司依法进行了查处,经过核查和对公司银行账户的整理,最终共追缴赃款136.9万元。现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审,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当中。

  行业潜规不放高利贷给不起利息

  在调查过程中,通过与涉案公司的杜某及王某彬、宋某交流,办案民警发现,现在以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代表的民间理财机构,一定程度上存在经营乱象。

  杜某就称,“我开投资担保公司时间段,我本身没做过这行,所有的形式和内容,包括业务员培训、公司章程、宣传品内容都是从别的投资担保公司照搬照抄过来的,包括经理也是用的现成的。现在很多规模比较大的投资担保公司,相关证照也都不齐备,他们没有关门,我认为天塌下来也不会落到我头上,但我没想到这是违法的行为。”

  当被问及借款公司会给他们多少回报时,杜某称,“借款公司老板是我做建材生意时认识的朋友,他们公司确实需要资金,但没这么多,他们只需要30万,我和他们签订了两份合同,给外人看的是需要100万的。我确实借给了他们不到30万元,为期半年,他们支付20%的利息给我。”

  那他们又是如何兑现向投资者承诺的高利息的?王某彬称,“投资人把钱交给我们,就是图的利息高,相关经营和资金操作他们从不过问,前面投资者按月领利息,后面还有投资者不断地入局,只要公司资金不断进入,投资者不出现集中挤兑的情况就不会出问题。公司拿投资的钱去搞高利贷,风险是有的,高利贷周转快,利润高,干别的根本给不起投资者的利息。只要高利贷顺利收的回来,公司就能经营下去。”

  非法集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据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介绍,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的公司,可以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收取一定担保费用;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只允许从事商贸类、工程类等担保业务。不管融资还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都不准从事吸收存款业务。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本身是非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债务进行清理后,责任人的剩余资金不够返还出资者的出资,只能就剩余的资产在出资者之间按比例进行返还。


(责任编辑: 韦伟 )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上市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