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一纸监管函不仅让正德人寿“震惊、委屈和不解”,而且这家规模不大的保险公司接二连三地发布公告,颇有些要通过舆论“做大声势”的意味。
6月19日,保监会对正德人寿进行了集体监管谈话,但相关部门负责人并未向记者透露谈话详情,只是回复记者采访称:“对包括正德人寿在内的任何保险主体,如因违法、违规都将采取一视同仁的监管措施,并不会因公司规模大小、资本属性不同、股东之间是否有矛盾等,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态度和监管措施。”
“傲娇”正德被约谈
6月6日,正德人寿接到保监会监管函,认定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因而采取包括停止开展新业务在内的3项监管措施,同时限令正德人寿,“如你公司未能于2014年6月30日前有效改善偿付能力,我会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6月10日,正德人寿发布公告称,尽管感到震惊、委屈和不解,但为了防范因执行监管函而出现的退保挤兑风险和负面舆情扩大引发的群体事件,公司做了各方面的紧急应对安排。13日,正德人寿再度发声,号称“股东提出了通过增资方式扩充资本金30亿元的提升偿付能力方案,计划五家股东各增资6亿元,使公司总股本从现在的20亿元增至50亿元人民币”,同时表示“希望能够在2014年6月16日得到保监会的批复”。
随着整个事件的持续发酵,正德人寿的“傲娇”姿态着实让人有些摸不着头脑,且不说只给了监管层不足两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17日,正德人寿又在其官网发布了“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近年偿付能力等相关指标”,不仅强调其2014年的偿付能力为182.66%,更加强调“历年来保监会从未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我司"政府补贴资金"及"预付土地使用权款"的处理提出过异议,更没有因上述会计处理方式对我司偿付能力进行风险提示或预警。包括自去年10月开始,至今仍未结束的现场检查期间,保监会曾以股权纠纷问题两次约谈我公司董事长,也对偿付能力从未提及。”
公司治理隐患爆发
“表面看来,正德人寿是对保监会的处罚措施有所不满,但其偿付能力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却是公司治理结构的诸多缺陷以及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诸多纷争。”谈及对正德事件的看法,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如是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从2013年至今,已有3家寿险公司因为偿付能力不足而被保监会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2013年3月,针对幸福人寿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保监会于3月8日对幸福人寿下达了自3月20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两项监管措施。监管措施施行1个月后,幸福人寿完成8.84亿元增资,偿付能力重新达标,保监会依法解除了对幸福人寿采取的监管措施。2014年3月,针对信泰人寿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保监会于3月11日下达了监管函,对信泰人寿采取了自3月17日起暂停新业务的监管措施。2014年6月,在确认正德人寿违规虚增偿付能力,其实际偿付能力状况严重不足的情况后,保监会对正德人寿采取了停止开展新业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暂停部分渠道新增投资等多项监管措施。不仅如此,自2013年以来,还有8家次寿险公司因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被保监会下达了暂停新增分支机构批设的监管措施。其中,4家公司已经迅速改善了偿付能力,随之获批解除了监管措施。
既然偿付能力监管已然制度化和透明化,正德人寿缘何反应如此激烈呢?对于记者如此提问,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很多问题沉积已久,由于缺乏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和管理层各方都各怀心思,很难坐到一起来共同解决问题。据我所知,正德人寿有的股东甚至连公司的报表都看不到。至于用违规会计处理来掩盖问题的做法,这在存在股权纠纷的保险公司中并不鲜见,相信很多股东不了解公司的实际运作,有的股东或许也并没有想过去真正了解。”
“社会震荡”言过其实
随着费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开放,强化后端的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加大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度势必成为监管的必然选择。据了解,自2013年以来,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采取了严格的红黄牌制度: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的公司,即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的公司,保监会采取暂停公司新机构批设的监管措施以警示风险,相当于黄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采取全面暂停公司新业务的监管措施以控制风险,相当于红牌。
实际上,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对保险公司进行通报或采取集体监管谈话会,正德人寿并非“头一个”,但绝对是反应最为激烈的一个。据了解,在此之前,保监会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幸福人寿、信泰人寿等公司已采取过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5月9日,保监会在杭州就曾召开过信泰人寿所有股东、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参加的集体谈话会。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保监会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职责所在。”当记者问及监管层是否会因保险公司反应激烈而改变处罚决定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保监会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加以查处,绝不姑息或纵容,以此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如果公司对执行监管措施不配合并加以抵制的,甚至发布不实信息误导舆论的,保监会将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监管部门的正当权利,以确保监管措施的有效执行。
当记者问及“如果正德人寿真的无法实现增资扩股,而偿付能力和公司治理的问题持续发酵导致公司出现问题,是否会影响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时,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正德人寿声称会导致"保民和整个社会震荡"的说法有些言过其实。因为正德人寿整个公司的规模不大,而且偿付能力不足只是说公司的资本金不足,与保险消费者的保费关系不大,即便启动保险业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即保险保障资金,数十亿元的资本注入对于200多亿元的寿险保障基金而言并不成问题,更何况在此屏障之前还可通过收购、增资等多种解决问题的途径。根据我国的监管规定,寿险公司是不允许破产的,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不仅不会因为偿付能力监管而受到损失,相反地,偿付能力监管就是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