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责任保险偿付能力亮红灯 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保监会官网25日发布《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4〕6号)》,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因偿付能力充足率较低,被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保监会监管函称,长安保险2013年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4.49%,属于偿付能力充足Ⅰ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自本监管函发文之日起,暂停该公司增设分支机构。
二、要求该公司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及时采取控制业务规模、增资扩股、加大分保比例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
三、要求该公司指定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本监管函的责任人,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责任人名单和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工作计划报告保监会。
四、该公司若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保监会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备注: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三类: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足类公司,保监会可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 限制股东分红等措施,直至由保监会接管;而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公司为充足II类公司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为充足I类公司,如其存在重大风险,保监会也可以要求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责任编辑:韦伟)
延伸阅读
|
|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