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士认为,互联网渠道比其他渠道更能够实现“全程留痕”,所以确保产品信息列示的完整、客观、可查可阅,互联网保险业务比其他渠道更容易做到
基金或保险等金融产品各具有其专业特性,无论通过什么销售渠道,向客户审慎尽职列示相关信息并筛选适当客户,是本应恪守的原则,但目前互联网行业普遍将“用户体验”视为制胜法宝,商家追求通过最简捷的方式将产品售出,二者之间必须进行平衡。
广东优迈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许彦生对《证券日报》(保险周刊官方微博微信:证券日报微保险)记者表示,互联网保险业务手续的复杂化必然使商家担心客户流失,然而过度的流程简化和广告宣传则势必意味着某些必要环节的“缺斤短两”,如确保投保人键入了解产品特性等风险确认语句的环节几乎缺失在所有保险投保流程中,但这容易使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积聚,因此网销保险的宣传内容和投保程序亟待规范。
监管文件止步征求意见
截止到目前,保监会发布了几项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的规定,不过具有较强管控能力的正式文件寥寥无几,而两项直接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文件在征求意见稿后迟迟没有发布正式版本。
2011年发布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主要监管的是保险代理及经纪公司。许彦生指出,由于目前互联网保险业务大多由险企自营,并且该《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因此,其实质管控能力较弱。
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发布3年有余,不过至今仍未正式发布。该《规定》第十五条要求经营主体进行互联网保险业务时,应该在相关网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包括保险产品的特点、风险及其经营、销售主体,保险合同全部条款和费率表等信息,其中应当对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事项予以重点提示。其还要求,险企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设置投保人点击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包括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今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通知》拟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十个方面的规范,其中要求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保险产品,销售页面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销售区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初始费用及退保损失、交费方式、客户服务方式、保单获取及查询方法等内容。
列示要素与投保程序并重
许彦生指出,目前很多人的契约意识不足,容易忽视商品销售网页上的合同条款及风险提示内容,而点击确认往往会在投保人习惯性快速点击鼠标的过程中被一“击”带过。对万能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如何落实投资利益演示,以及投保人如何确认并抄录了解产品特点和保单利益不确定性的语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而近期发布的该《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如何确保消费者确认产品内容及风险提示这一环节仍然缺乏明确的规范。
而与之相对的,监管层对银保产品的监管则要严格很多,例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规定,对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万能险产品,在几种情况下,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才可承保,相比之下,网销保险基本是“来者不拒”。
因此,许认为,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明确产品信息列示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求,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提高互联网保险的风险管控水平。
具体来看,实质要件即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必须落实的信息列示要素,程序要求主要指实现有效信息宣传的技术手段。例如,将需要告知投保人的内容以弹出窗口的形式逐一演示,窗口在网页上必须留存一定时间方可让投保人点击确认。对保单利益以及涉及专业内容的事项,在旁边需要链接说明手册、解说视频、音频等确保投保人能够以一般人的标准充分理解。并且在最后应该有一个弹出窗口,确保投保人键入了解产品特性等风险确认语句。通过这些说明及手段,以及要求投保人的确认点击,并采取将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等发送到投保人邮箱等措施,保证双方都掌握足够的信息。
许彦生认为,互联网渠道比其他渠道能能够实现“全程留痕”,所以确保信息列示的完整、客观、可查可阅,互联网保险业务比其他渠道更容易做到,能让消费者放心购买。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