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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巨灾保险政府与市场须合理分工

2014年05月15日 07:10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郭 清

  国际上,巨灾保险赔款一般占到灾害损失的30%-40%,但中国还不到1%。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日益成为焦点,从中国的情况看,当前应着重建立地震巨灾保险、洪水巨灾保险制度。

  五大关键问题

  巨灾保险模式选择、基金规模和归集、偿付能力、责任与限额、定价是五大关键问题。

  模式选择决定了一个国家巨灾保险制度的性质以及谁“兜底”问题。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是一种较好的模式选择。

  解决巨灾保险基金归集问题的较好方法是采用一定程度的强制模式,这样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用最低的成本迅速归集起一个较大的量,形成一定的规模;基金的来源上,可以考虑采用分层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模式,即针对“法定基本层”,应采用政府+市场的模式。

  在解决偿付能力即承保能力的问题上,从国外的实践看,分层技术是主要选择,也可以采用“回调机制”,即当发生特别巨大的巨灾损失,这个损失超过了国家巨灾保险制度设计承受的程度时,在必要的前提条件和法定程序下,允许按照总偿付能力与总损失的比例,进行比例赔偿。

  巨灾保险责任的确定关键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保险责任的触发条件,二是赔偿限额。以地震保险为例,就“法定基本层”而言,因为是以“购房款”作为交缴地震保险基金的基础,但如果从修复,或者重建的角度看,至少有开发商的利润和土地使用费可以剔除,建议“法定基本层”的保险赔偿限额按照“购房款”的30%—50%确定,“商业补充层”在“法定基本层”之上的超赔模式,解决100%损失与法定基本层的30%—50%之间的问题。

  最后,在定价问题上,巨灾保险费率厘定应坚持简单化、设防导向、费率公平3个原则。

  着重建立地震、洪水保险

  当前,目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良好,政府财政及居民收入提高较快;保险业快速发展,在服务经济社会,补偿灾害损失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风险管理技术日益成熟,风险区划、评估等难题逐渐被解决;巨灾保险试点逐步展开……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逐渐成熟。

  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制度保障、适度强制;多方参与、量力而行;分区建设、适度统筹;试点先行、逐步完善。制度设计的关键是,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作用,以商业保险为平台,构建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

  从各国的实践情况看,巨灾保险制度没有统一、规范的最优模式。从中国的情况看,当前应着重建立地震巨灾保险、洪水巨灾保险制度。

  地震保险制度实施应区分城市居民住宅和农村农民住房,设立“全国地震保险基金”,对城市和农村的地震保险基金进行统筹与平衡。对于农村农民住房,建议沿用政策性农房保险模式,各级财政给予农房保险一定比例补贴,建立广覆盖、低保额的风险保障体系。

  洪水保险制度实施方面,借鉴国外洪水保险体系建设经验,应结合城乡洪水保险保障差异以及中国洪水灾害风险特点。总体思路是:在“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下,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以流域管理为基础,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洪水保险制度。

  要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第一是抓试点,稳步推进云南和深圳的巨灾保险试点工作;第二是积极推动立法,协调相关部门及早出台巨灾保险条例,争取国家对巨灾保险的支持。

  (本文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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