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互联网金融主题论坛”于2014年5月10日在清华大学举办,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中国电子银行网作为本次主题论坛的承办单位。作为今年的国内顶级互联网金融论坛,众多业界大佬出席并发表精彩讲话,央行、银监会监管层详解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义,银行行长与互联网金融新兴代表现场交锋。纵论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监管与创新,共同展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未来之路。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在论坛上指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不是对立关系,“互联网技术应运和互联网思维对于金融发展十分重要,但是没有革命,也没有颠覆,只有融合和渐进式变革。否则与平等、开放、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本身就是悖论。”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他互联网企业不能以搅局、颠覆或是革命的心态去做金融,否则对金融环境是灾难。因为归根结底,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范畴。快鱼吃慢鱼的互联网生存法则,在金融领域并不适用,只有审慎、稳健才能走的更远”,樊爽文认为。
他强调,金融创新必须以依法守规为前提。未来金融创新动力依然强劲,创新步伐将大大加快,必须要警惕各类金融违法违规活动,借助互联网合法化。
最后,关于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监管,樊爽文提出几个观点:一是金融监管体制、理念和方式需要与时俱进,功能监管势在必行。二是互联网时代,伴随着效率提高、成本降低、消费者群体扩大,风险形成和传递同时也大大加快,风险管理更为复杂,金融监管需要加强而不是放松。三是在金融领域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弊大于利。四是同一市场和同类业务应当保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如果享有豁免,就必须接受相应的制约。
以下是发言实录:
尊敬的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
互联网是人类迄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互联网对金融业的影响广度和深度十分巨大。所以去年以来,关于互联网金融一直是个热门话题,至今热度不退,持续升温,有其合理性。从实践看,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也越来越多,各类互联网支付企业、P2P贷款企业、众筹平台等呈现雨后春笋之势。置身今天的互联网金融大潮,很容易令人想到2000年之前互联网兴起时的景象,当时许许多多的企业千方百计地要触网,因为一旦搭上互联网,一个故事和几张PPT就能吸引大批VC,就能获得惊人的市场估值。如今,好像从事支付、贷款、融资等活动,不和互联网金融或多或少地扯上点关系,就注定是落后的、失败的和必将被淘汰的。在微信圈子里流行一句话,现在如果不谈点互联网金融,你都不好意思跟别人打招呼。对互联网金融极积一面,已经有很多讨论和认识,不再赘言。从另一个角度简要谈点个人观点,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不是对立关系。很多时候大家讨论互联网金融,对这一概念本身并没有统一、清晰的界定。有专家将互联网金融视为与银行模式和资本市场模式并列的第三种金融的商业模式。但这只是一个学术概念,因为到目前为止,基本上没有发生严格意义的这一模式下的业务实践,未来相当长时期也很难变为普遍现实。“去中介”和“脱媒”的路还相当遥远。事实上,不管怎么样去界定互联网金融,其健康发展应当遵循金融业的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核心依然是风险管理。技术创新不断,业务模式日新,但业务实质难变。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不是两个对立的阵营,不是你死我活,不是金融活动一触网就谁也说不得、碰不得、摸不得,容不得不同观点,容不得一点约束,否则就被扣上不支持创新,不尊重市场,不顺应潮流的帽子。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并列,形成对立关系去考虑问题的现象存在,并且极具危害性。互联网技术应运和互联网思维对于金融发展十分重要,但是没有革命,也没有颠覆,只有融合和渐进式变革。否则与平等、开放、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本身就是悖论。
二、从事金融活动者应有敬畏之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他互联网企业不能以搅局、颠覆或是革命的心态去做金融,否则对金融环境是灾难。因为归根结底,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范畴。互联网企业一旦经营难以为继,关门大吉,影响有限,损失的可能只是自有资本或者加上几个PE、VC。但是,任何一家金融服务提供者,其生死存续已经不仅仅是自己的事,而是关乎一定群体、一定区域,甚至影响整个金融系统,不可不慎。也正因如此,各国对金融监管的严格程度都远高于其他行业。进入金融领域的互联网企业,带有浓烈的互联网文化气息,比如无处不在的娱乐精神,备加崇尚客户体验和便捷性,为争夺眼球、流量、个人信息无所不用其极等等。但从事金融活动,还是多一份审慎,少一点娱乐;少一点我是屌丝我怕谁态度,保持一颗敬畏心为好。“快鱼吃慢鱼”的互联网生存法则,在金融领域并不适用,只有审慎、稳健才能走的更远。
三、金融创新必须以依法守规为前提。从金融领域来看,传统金融机构从来都是新技术应运的佼佼者,也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应当因应变化,调整思维,继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改革开放30多年来,金融创新从未间断。无庸置疑,新入市场主体,如电子商务或其他互联网企业,势必为市场带来新的竞争活力和创新动力。未来金融创新动力依然强劲,创新步伐将大大加快。但新的不一定就是社会所需要的创新,也不一定就是先进的、科学的和代表发展方向。要警惕各类金融违法违规活动,借助互联网合法化。创新必须以尊重和遵守法律制度为前提,否则就是披着创新外衣的违法违规。创新应当是负责任的创新,金融创新应当是审慎性创新。当然,法律制度本身也必须不断完善,才能满足社会进步和市场发展的需要。如果有些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需要了,我们要做的,应该是推动改进相关法律制度,而不是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去直接对抗它。毕竟,法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
四、对互联网金融的探讨和探索多几分冷静。个人感觉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有些过热,舆论和实务都过热。这种过热表现出来的个体和群体非理性狂热,在推动发展的同时,也会为未来留下沉重的负担和付出巨大的代价。如果说2000年互联网泡沫破灭冲击的是资本市场,那么长此以往,互联网金融泡沫破灭冲击的将是整个金融体系和人们的正常生活。“宝宝”的诞生为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它们唤醒的不是全民的金融意识、理财意识,因为金融意识、理财意识不只是简单地能让钱生钱,因为在“宝宝”们的销售、宣传行为中看不到任何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教育,因为金融产品“刚性兑付”的现实终将成为过去。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狂热氛围中的讨论会失去客观、理性,最终甚至使政策和制度建设偏离正确轨道。比如今年3月中下旬对人民银行正在拟定中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关于支付账户单笔和月累计限额规定的讨论,沸沸扬扬,但明显属于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讨论,毫无建设性和正能量。限额规定作为一种结构性保护措施,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在金融领域被广泛使用。不能因为涉及到热闹的互联网金融就妄加指责,全面、客观、理智地进行研判才是科学和负责任的态度。2012年美国颁布实施了JOBS法案,明确规定投资者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下的,可以投资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年收入10万美元以上的为10%。就支付而言,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其相关建议中,明确提出应对网络支付账户的功能和交易金额进行限制;欧盟规定可充值电子货币(类似于我国的预付卡和支付账户)限额为150欧元;英国电子货币监管要求中规定电子货币账户余额限额为250英镑。对支付账户进行限额管理,主要目的在于满足网络消费者基本需要的基础上,控制支付账户余额、增加交易透明度、满足反洗钱要求和保证客户资金安全。超过限额的交易可以利用银行的网上支付,因为它的安全级别更高,客户大额交易的资金安全更有保障。
最后,关于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监管。主要观点:一是金融监管体制、理念和方式需要与时俱进,功能监管势在必行。二是互联网时代,伴随着效率提高、成本降低、消费者群体扩大,风险形成和传递同时也大大加快,风险管理更为复杂,金融监管需要加强而不是放松。三是在金融领域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弊大于利。四是同一市场和同类业务应当保持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如果享有豁免,就必须接受相应的制约。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