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务院专门组织召开金融服务“三农”的经验交流会,这是50年来的第一次。银监会合作部主任姜丽明认为,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和会议,不仅充分体现国务院对农村金融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金融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城乡一体化发展至关重要,对农村金融发展意义深远。
银监会为此分别从增加丰富农村金融主体,强调农村金融合力;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方面加大对农村资金投入;从财税政策、货币政策、监管政策等角度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扶持;加大对普惠金融的支持,明确支持重点领域和措施;建立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农村信用体系,加强对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强调明确落实责任,对此次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加强其效果评估,提高政策效果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等6个方面做出了解读。
对于《意见》中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建立新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这一提法,姜丽明表示:“不仅要充分发挥农村现有各类金融机构的优势,还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未来将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以及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以及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为支持涉农资金投放,未来将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姜丽明指出。
“《意见》将发展农村普惠金融摆到了突出位置。”姜丽明说,《意见》要求不断优化网点布局,推动偏远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加快推广农村微贷技术,推进农村抵押担保制度创新;同时,明确加大对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新型城镇化建设等五大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不仅要发挥好市场的作用,更要发挥好政府政策的引导作用。”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邢桂君说,《意见》将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发挥各方面政策的合力,同时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农村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农民合作社贷款情况,并据此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别化监管措施。
“未来会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优先支持开展‘三农’金融产品创新。”邢桂君说。他表示,符合要求的县域法人机构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一方面要符合银行业监管要求,另一方面要符合央行货币调控要求,只有自身的审慎监管指标符合要求,金融机构才能在服务“三农”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弹性存贷比可以适度提高,到年度中间时甚至可以有所突破。在符合农产品生产周期规律的前提下,执行要求上可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针对农发行的调整,邢桂君认为应强调其政策性定位,明确政策性业务范围和监管标准,补充资本金,在市场上发行政策性金融债,按照现代金融企业规范调整公司结构,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业基础设施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邢桂君特别强调农发行要关注贷款投向领域是否关机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并且要对滞后的风险进行提前掌控。
对于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问题,邢桂君表示仍将依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主发起行和其它股东进行自愿协商,以是否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推进当地业务发展和防控金融风险为原则。
“目前中国农村的发展变化非常快,既有城镇化因素,也有农村经济自身发展趋势。”他说,“中小农村金融机构也会面临设立在乡镇,逐步发展到县市郊区、城区、主城区的一个客观发展过程。因此解决农村金融服务问题,应考虑长远、立足当前。我们已经为此采取了措施,在涉农贷款比重问题上重点看投向农户贷款和农村小企业贷款的额度和笔数,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支小做‘三农’,一方面注意分散风险,另一方面要为当地融资困难的群体提供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