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保监会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以下简称“偿二代”)建设。
4月25日,保监会发布“偿二代”第一批主要针对产险公司监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8号(以下简称《监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结合自身数据开展定量测试。将对4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保监会将根据本轮行业测试的结果和公开征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根据需要开展一轮或多轮定量测试,在6月底前确定产险公司“偿二代”全部技术标准,同时继续稳步推进寿险公司“偿二代”标准研制工作,在9月底发布寿险公司“偿二代”技术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并开展定量测试,在年底前出台产、寿险公司“偿二代”全部技术标准和新旧体系的切换方案。
技术标准转为风险导向
据记者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监管规则》第1号至第8号,包括第一支柱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等5项规则,以及第二支柱的分类监管 (风险综合评级)、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流动性压力测试等3项规则,构成了产险公司较为完备的“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
从规模导向转变为风险导向,是“偿二代”区别于目前“偿一代”的最重要的特征。
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偿付能力核心,是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要大于监管部门规定最低资本,最低资本是监管部门根据风险计算出来的,不管是“偿一代”还是“偿二代”都是这个思路,定量的要求“偿一代”基本已经覆盖,“偿二代”要完善的是以风险为导向,更加合理的量化。
某险企的王先生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的办法对保险公司来说,就是按风险来计算偿付能力,比如有保费风险、有准备金风险等;然后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别其风险也不同,比如说车险业务做得多的公司和企财险业务做得多的公司,其对资本要求就不一样。
他认为,“偿一代”体系其主要的表现在于,对于保险公司不同的业务没有做到很好的区别,而“偿二代”体系则更加详细了。
据记者了解,此次发布的第1号~第5号《监管规则》覆盖了保险公司的可量化风险,将资本要求细分对应到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建立了与风险更相关、对风险更敏感的定量资本监管标准。
第6号~第8号《监管规则》覆盖了保险公司的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其中,第7号《监管规则》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了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状况的定期评估机制,并根据监管评估结果,确定公司相对应的控制风险资本要求,将保险公司资本要求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直接挂钩。
对于“偿一代”和“偿二代”的区别,王先生坦言,新的“偿二代”体系和原来的“偿一代”体系比起来,是做得更细了,而且也跟国际更接轨了。其本质是把原来的分子和分母变了,整个计算的逻辑也变了。
D类公司或被接管
保监会在《监管规则》第6号中首次披露了分类监管的细则。其中,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反映保险公司全部风险状况及对应的资本充足状况,保监会将按风险高低将保险公司分为4类。
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小的公司;B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且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的公司。
C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大的公司;D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者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严重的公司。
在分类监管评价方面,保监会将采用百分制。其中,量化风险评价结果总分为40分,难以量化风险评价结果总分为60分。A类公司的评分为80~100分;B类公司的评分为60~80分之间;C类公司的评分为40~60分之间;D公司为低于40分的公司。
保监会表示,将在市场准入、产品管理、资金动用、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中,对A、B、C、D四类公司将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
A公司一般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于B类公司可能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对于C类公司可能采取包括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投资形式或投资比例等监管措施;对于D类公司,保监会除采取B、C两类公司可能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或者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偿二代”体系建设于2012年4月份启动,当时保监会表示,决定用3~5年时间建设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2012年4月,保监会召开“偿二代”建设启动会。2013年,发布“偿二代”整体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