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上交所发布了《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办法》,并自7月1日起实施。《办法》从上交所的监管实际出发,共规定了9种纪律处分和19种监管措施。
具体看,纪律处分的实施适用“查审分离”程序,违规调查和审核分别由监管业务部门和纪律处分委员会作出,上交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实施。而监管措施由轻到重分别适用三种不同程序。一是口头警示由监管工作人员直接作出。二是书面警示等12种监管措施,由监管业务部门决定并实施。三是对未按要求改正的上市公司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等6种监管措施,由监管业务部门先向监管对象发送意向书,并经法律部会签、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同意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