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将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产品模式与票据资产项相结合,就票据资产项下的非融资性参与的业务流程、产品定价等进行了介绍和初步探讨,随后结合票据营业部的实际情况分析了该项业务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票据资产;风险参与;产品定价
一、风险参与业务概述
风险参与业务是指风险出让人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信贷资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风险参与人。对外而言,风险出让人仍是名义上的授信方,风险参与人与借款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也没有直接追索的权利。风险参与方式分为融资性风险参与(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Unfunded Risk Participation)。
融资性风险参与是指风险参与人通过风险出让人向借款人偿还的资金本金和支付的使用利息时,按照事先约定条件,转为按比例支付给风险参与人,有时还包括收到的其他合同利益。结算时点可能和付息期相同,也可能是在合同成立时。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则是风险参与人并不实际提供资金,只是在约定的风险期间内对借款人如期偿还本息风险出让人提供部分或全部风险担保。这就是说,如果在风险期内借款人无法支付本息,风险参与人将向风险出让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担保责任。作为对价,风险出让人将向风险参与人支付一定的风险承担费用 。
目前,我国多家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性或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服务(见表一),但呈现出提供该项产品服务的银行多、但真正开展该项业务的银行少的特点,只有少数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开展过此类业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二点:一是近年来宏观货币政策趋近,贷款利率持续走高。2011年以来,为了控制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央行曾先后三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六次提高存款准备金利率,并通过发行央票等方式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回收了大量的流动性。一系列从严的货币政策使得市场上流动性紧缺,贷款价格特别是一些市场化的货币工具价格(如票据)攀升至历史高位。而与此同时,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费用并未大幅提升,只能收取固定的中间业务收入。这样一来,银行更愿意将有限的授信额度通过贷款业务获得更高的收益;二是在风险参与业务中,风险参与人所面临的违约风险较一般的担保业务要高得多。除了无法在借款人违约时获得对其的还款请求权外,风险参与人还承担着风险转让人的违约风险,如不及时支付利息、怠于向借款人追索等。面对风险--收益不对称情况,商业银行业惰于推进该项业务。
但是,目前正是外资银行扩张资本、提升中国市场的占有率的关键时刻。诸多外资银行在扩张中国市场时往往受到授信额度不足的制肘,业务发展速度相对滞缓,如选择发起风险参与业务,既可以有效解决授信额度不足的问题,继续维持和客户的业务往来,还可以引入风险承担人有效降低该笔业务的风险;另外,随着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对银行资本监管日趋严格,而选择发起风险参与业务可有效改善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风险资产。风险参与业务的诸多优势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间加强合作的一项重要产品。
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市场上还没有银行推出票据资产项下的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本文将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模式与票据资产相结合,试图就票据资产项下风险参与业务产品模式、定价机制等方面做些许理论探讨。
表1:我国商业银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情况一览表
商业银行 产品名称 产品说明
中国工商银行 风险参贷福费廷业务 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各参贷行按参贷比例承担一定风险福费廷操作方式。
中国银行 风险参与 指中国银行作为风险参与行,融资或非融资地参与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中国农业银行 贸易项下风险参与业务 指信用证项下保兑行为降低自己所承担的风险,邀请其它银行共同承担承兑行或反担保银行资金或信用风险的业务。
交通银行 出口风险参与业务 指以信用证结算时,风险出让行在二级市场上将获取的申请人出口项下相关票据权利转让给风险参与商,由风险参与商对我行所承付的业务进行风险参与并出资的业务。
招商银行 银团贷款项下风险参与 指金融机构合作方与招商银行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共同参与风险资产业务,各方按约定承担部分或全部资产风险,赚取各自收益的业务合作模式。
光大银行 同业代付风险参与 指银行给客户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过程中,为了更好地解决信贷规模资源紧缺问题,安排第三方银行(代付银行)为客户办理在本行国内信用证项下的代付业务。
中信银行 风险分担业务 主要是指在协议外资银行的风险参与下,对出口信用证的保兑和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出具的本票的保付。
资料来源:各商业银行官方网站
二、票据资产项下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探索
当前金融环境下票据市场的价格竞争和服务竞争日趋激烈,票据产品同质化竞争日益严重。为更好地拓展票据业务,只有加快产品创新步伐,为客户提供便捷、更具附加值的票据融资服务,才能有效抢占市场。与此同时,诸多外资银行在国内开展票据业务时往往受到授信规模及最低资本金要求的制约,业务发展缓慢。在此背景下研究推出票据资产项下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既可有效缓解外资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时对国内金融机构授信不足的困扰,又可满足某些外资银行降低风险资产比重、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要求,也可丰富我部产品种类,提升我部综合竞争力。
(一)业务模式设计
为了能将业务关系表述清晰,我们采用制图的方式,具体业务关系如下图:
(1)订立授信协议,发放资金
(3) (2) (4)归还利息和本金
支 订
付 立
风 风
险 险
承 参
担 与
费 协
仪
图1:票据资产项下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流程图
第一步:贴现银行向风险出让行申请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贴现业务,双方签订贴现合作协议;第二步:风险出让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对承兑行进行信用审批,确定其中的1亿元为风险出让银行最终对该票据承兑行的授信金额,而剩下的4亿元票据则需要在二级市场寻求风险参与行的合作,出让该银行对承兑行的授信来共同完成该笔业务,签订风险参与协议;第三步,风险参与银行在对客户进行了风险评估之后,以风险参与形式加入进来。风险出让银行向风险参与银行支付一定的风险承担费用;第四步,票据到期,风险出让行进行票据托收,向承兑银行申请解付承兑资金。如发生承兑人违约情况,由风险出让人负责向票据承兑人及相关背书人发起追索,风险参与人不拥有对借款人直接的还款请求权,只能依赖风险出让人对借款人的追索权。如发生实质性资金损失,风险参与人需要按照参与业务比例承担相应损失。
由于在常规的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模式中,风险参与行承担了较大的风险,不利于该项业务的推广。本文就发生承兑人违约后,由风险参与人通过回购票据方式获取票据权利以规避风险的业务模式进行探讨。风险参与行可以在风险参与协议中加入远期回购条款,约定如票据到期出现承兑人违约的情况,可以由风险参与人按照约定价格回购票据,成为票据权利人,而后根据票据法赋予地权利向承兑行及相关背书人追索票款。这样就可规避风险出让行惰于执行票款追索带来的风险。
(二)风险参与业务的优势
对于风险出让人而言:1.解决授信额度不足的问题,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合作关系。银行通常对特定国家、特定借款人设有一定的授信额度来控制信用风险。当一笔授信业务超出了对地区或该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出于维护客户和业务关系的考虑,银行需要在借款人不知悉的情况下讲超出的风险部分转移出去。因此,正处于市场扩张期的外资银行,为了扩大并保有市场占有率,选择发起风险参与业务,可以继续维护和良好客户的业务往来,并在将信用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前提下扩充资产规模 。2.改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风险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满足BaselIII资本监管的要求。根据《Basel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票据转贴现业务的风险转换系数为100%,即银行需要配置贴现金额的8%的资本金。外资银行面临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在降低风险资产方面有着非常迫切的需求---如果通过引入风险参与行,可以有效降低银行风险资产的规模,优化资产配置,更好的达到资本监管的要求。3.扩大风险承担范围,充分提升该行承担票据项下风险的能力。在该种业务合作模式下,风险出让人授信资金的风险已经被分担,资金已获得补偿。
对于风险参与人而言:1.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拓宽收入渠道。由于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只需出让本行对承兑行的授信即可,不涉及资金划付和规模占用,可以有效缓解资金筹措成本压力。并且,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收入全部属于中间业务收入,对拓宽风险参与行收入渠道有显著好处。2.可以丰富业务品种,为客户提供组合产品服务。在票据市场同质化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是商业银行脱离红海竞争的有效途径。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推出,正可以丰富我部产品种类,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在不占用资金、规模的情况下拓宽收益来源渠道,夯实客户关系。3.可以与客户建立长期、全面的合作关系,由于风险出让行往往是由于自身授信不足、出于重要客户维护的原因发起风险参与业务。如风险参与行能够有效协助对方完成相关交易,既可以与与风险参与业务发起行建立更为密切的合作关系,又可以进行市场开拓获取收益。
(三)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定价机制设计
本部分旨在通过对定价机制的研究揭示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开展和定价过程中所需要综合考虑的各项因素。初步设想的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定价模型为:
风险参与费=授信出让费用+风险承担费用+经济资本占用费用
授信出让的费用是指在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中,风险参与行需要让渡本行对承兑行的授信予他行使用,占用了本行对承兑行的授信规模,而在普通的信贷业务中,银行对于授信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所以该部分费用可参考银行给与企业授信时的收费标准。
风险承担费用是由于在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中,风险参与人不拥有对承兑人或背书人直接的还款请求权,只能依赖风险出让人对承兑人的追索权。如发生承兑人违约的情况,风险参与人需要承担相关损失,还要面临诸如风险出让人惰于行权致使损失无法获偿,抑或是风险出让人未及时足额转付追讨所得等风险 。
经济资本占用费用是指风险参与业务中占用风险参与行的经济资本所需要的费用。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资本金要求,银行为了满足监管要求往往需要通过发行普通股融资或者降低风险资产的方式来补充核心资本以满足资本监管的要求,这些需求都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所以,在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定价中,经济资本的占用费用也是一项需要考虑的因素。
本部分只是就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定价作了初步的探讨,对开展业务定价过程中需要考量的因素作了简要的分析,只期对我部日后开展该项业务在产品定价时做些可资借鉴的研究。
三、在我部开展风险参与业务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一)需要我部与总行相关部室就授信机制进行沟通
开展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需要出让我行对承兑行的授信,而我行对银行同业的授信由总行授信部统一管理。如在我部开展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需要总部有关部门与总行授信部进行沟通,建立合理的授信出让机制,由我部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总行对银行同业的授信。
(二)有利于增强我部产品创新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目前票据市场的创新大都集中在交易方式上,而针对承兑行授信及风险资产管理的深层次创新则不多。如能在我部顺利推出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可进一步激活我部产品创新机制。另外,由于风险参与人不拥有对承兑行直接的还款请求权,只能依赖风险出让人对承兑行和相关背书人的追索权,所以开展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对我部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对贴现申请人和相关承兑银行进行独立的信用分析和管理,同时还需要将风险转让人纳入授信管理体系。
(三)有利于我部重点客户的维护
根据对市场的需求进行分析,目前有意向开展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客户主要是外资银行,他们面临比较严厉的资本监管要求,需要通过引入风险参与人改善资产负债结构,降低风险资产,优化资产配置。如我部能成功推出此项业务,一方面可以丰富我部的业务品种和产品体系,为我部组合产品的综合营销提供有效手段,进一步扩大我部经营空间;另一方面可以深化我部与重点客户的业务合作关系,为双方更加深入开展业务对接,实现合作双赢打下基础。
(四)有利于我部拓宽收入来源,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发展中间业务收入既是提高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提高商业银行经营效益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我部进行收入结构改造的重要落脚点。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的全部业务收入都属于中间业务收入,适时推出风险参与业务有利于我部拓宽收入来源,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参考文献:
[1] 刘蕾.浅析外资银行风险参与业务的现状与管理,上海金融[j].2011,(4).
[2] 吴汉铭.银行跨境风险参与中的法律问题,上海金融[j].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