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小和 邹江 汪办兴
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亟待电子票据市场的创新发展
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也是上海市创新发展金融业,提升金融服务支持全国经济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从“十二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看,完善发展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能力已成为关键。目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正取得积极进展。但值得关注的是,上海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发展的格局仍有待补充完善,主要是与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在货币、证券、保险、基金等多个金融市场领域取得的长足进步相比,上海票据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有形票据市场。尤其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将加快金融信息化和金融产品电子化交易,而当前纸质票据占据市场绝对主体份额的现状使得电子票据交易难以发挥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和融资优势。从成熟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发展历程看,电子票据已成为发达金融市场的重要融资工具。“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的内容看,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将为企业票据融资和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发展提供更多的有利条件,上海电子票据市场的创新发展也将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作出积极贡献。
自人民银行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并投产应用以来,主要类型电子票据业务办理金额呈波浪式增长态势,但电子票据业务整体发展仍相对滞后。作为一种类债券性质的货币市场交易工具,2013年,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20.3万亿元,其中电子票据累计承兑量占比仅为7%;金融机构累计贴现45.7万亿元,其中电子票据累计贴现量占比不足5%;同期,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累计成交158.2万亿元。由此可见,全国票据贴现交易量明显偏低,其中关键之一就在于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严重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而上海作为全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建设发源地,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应加快电子票据业务的加快发展。
二、电子票据业务加快发展的市场意义与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提高交易效率
电子票据是信息化时代传统纸质票据的创新发展。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电子票据的各项要素信息一般是以数字电文的形式储存于计算机或磁介质载体中,只能依靠网络传输实现纸质票据所具有的支付、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具有传递效率较高、成本较低,安全性较高,不易遗失和伪造等特点。由此,电子票据可以推动我国票据市场由当前区域性分散格局走向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全国性电子票据市场的形成,可以大幅消除纸质票据的变造、伪造和实物交割固有的操作风险。因此,电子票据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显著提高交易效率,使票据真正成为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管理的强有力工具。
(二)有利于加快票据业务多元化创新发展
首先,电子票据具有一年期限的特点,因此可以发展为结合应收帐款保理、融资租赁、物业租赁、收费权质押、出口退税、物流运营等具有未来确定现金流偿债能力的资产支持票据,并以此作为远期债务凭证。其次,电子票据具有全电子化特点,可嵌入电子商务、物联网等交易系统中,类似将支付宝嵌入淘宝网系统中,组合融资、结算、现金管理于一体的智能化资金管理功能,增强资金流和商品流的同步协调效应。第三,电子票据可用于为客户提供银企直联模式的增值服务,客户在办理贴现、票款兑付等资金业务时,将自动完成会计系统帐务处理,实现银企业务会计电算化。第四,电子票据托管在人民银行,具有独立性、可靠性和全面监控的特点,金融机构可以借助电子票据与更多的金融类机构—信托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投资类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交易和合作创新。专营机构可与信托公司、基金,合作创新票据理财业务,以此调节银行流动性;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将客户备付金借助电子商业汇票实现低风险投资。最后,目前呈现快速发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仅有信用证和保函两项融资工具,显然不能适应此项业务的发展需要,电子票据未来可以延伸运用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去,也将是专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新领域。
(三)有助于完善货币政策的宏观金融调控功能
推行金融同业间票据交易无纸化,构建全国统一透明的电子化交易平台,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促进货币市场体系中各子市场的均衡协调发展,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另一方面,随着电子票据业务的持续发展,电子票据可以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有效工具。与央行票据相比,电子票据作为公开市场操作工具,具有与实体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操作成本相对经济等优点,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能。同时,电子票据业务发函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和货币金融协调发展。电子票据的签发与转让仍需遵循真实贸易原则,而由于电子票据交易相比纸质票据更加便捷和高效,尤其是随着中小企业电子票据应用的推广以及电子票据再贴现业务的不断发展,从而使得经济运行与金融调控更加协调发展。
(四)有利于健全企业信用环境,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质量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有记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行为发起方(如出票人、前手等)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亦即承兑人或行为发起方每次按期兑付后,系统即产生“好评”的信息记载;每发生一次违约兑付,系统即产生“差评”的信息记载;并且保存两年的历史信息备查,因此在电子商业汇票项下的违约人将承担较高的违约成本;鉴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有体现和培育中小企业信用价值的特殊功能。2010年7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文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督促银行提高中小企业电子商业汇票使用率。
(五)有助于支持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商业票据本身所具有的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的双重功能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票据业务的开展直接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承兑为实体经济支付结算提供了便利,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有效推进了国内贸易往来;二是金融机构开展票据贴现为实体经济提供了便捷融资渠道和低成本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效扶持了企业发展壮大;三是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潜在支持作用明显,有效增强了中小企业抵御全球金融风险侵袭的能力。
新世纪以来的我国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发展实践表明,从行业结构看,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从企业结构看,由中小型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占比逐年上升,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2013年由中小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占比达到70%以上。由此可见,票据融资已成为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金融资源。
三、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创新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电子票据发展的基本性法律制度有待调整完善
从票据法律制度看,现行《票据法》滞后于电子票据发展的要求,使得电子票据行为不能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也使得电子票据的流通等行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予以调整,不利于电子票据市场的长远发展。一是《票据法》商业汇票“书面形式”规定需调整。在传统的纸质票据业务中,书面形式的法律认定主要是指当事人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机构的盖章。但是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是在虚拟的网上实现的,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因此,必须首先明确电了签名的法律地位,保证电子签名合法有效。二是电子商务配套法律体系有待完善以提高电子票据流转的安全保障。传统银行业务中具有法律效用的电子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转让、贴现、兑付等)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出现纠纷后电子形态的证据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问题是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央行在ECDS推广应用中发布了《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但对电子票据行为的各项规定仍不充分和完备,且仅是部门法,法律效力不及《票据法》,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均有待完善。
(二)电子票据业务办理模式使得电子票据流通性存在局限
当前,在金融机构电子票据业务从承兑、贴现、转贴现和资金划付的全流程具体办理中,必须由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的三部分电子化系统共同完成,即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企业网上银行和金融机构内部票据业务电子管理系统。由此,“企业网银+ECDS”的电子票据业务办理模式成为基本模式。该模式对电子票据流通性和业务办理范围带来了影响,主要是电子票据在贴现或转贴现时,可能会因为不同金融机构企业网上银行或内部电子票据系统的差异性,影响到电子票据在同业间流通的便捷性,甚至有时可能因技术问题产生的故障妨碍了交易的成功进行。同时,中小金融机构在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和金融信息化建设方面相对滞后,相当比例的中小企业尚未办理网上银行业务,部分行业企业对企业网上银行和电子票据的接受和熟悉程度不高,上述因素也也影响了电子票据的推广应用和转让流通。
(三)各类型电子票据业务发展尚不均衡
在电子票据业务起步发展阶段,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条件和客户资源和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办理的特点采取符合实际的业务开展策略,尤其是商业银行在电子票据业务开展初期和央行加大货币政策调整力度的金融市场环境下较为重视利用企业网银客户群体优势抢占承兑和贴现客户资源以便锁定电子票据业务目标客户群体;同时,因为电子票据流通性和贷款规模受限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对电子票据转贴现和回购等二级市场业务较为谨慎。与传统纸票业务侧重于转贴现和回购业务相比,主要商业银行对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业务重视程度明显高于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尤其是电子票据回购业务明显占比偏低。
(四)电子票据交易的安全性不容忽视
电子票据安全性是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中须引起管理层和经营主体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电子票据在网络上交易公开化程度较高,操作人员和信息使用者干预系统的机会增大,加上使用的是公用通讯线路,系统面临的安全隐患必然增多。不论是有意攻击还是无意的误操作,都将给电子票据网络系统带来巨大损失,增大企业、银行经营的风险。同时,由于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在办理中涉及到ECDS、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和独立的金融机构内部票据电子系统三大电子系统的对接运转,任一系统的不稳定均会对电子票据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带来影响,并由此产生安全隐患。此外,由于电子票据业务处理的原始记录以电子凭证的方式存在和传递,工作人员因疏忽、失责或不法之徒通过改变电子货币账单、银行结算单及其他账单,就有可能将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转移。此外,由于我国电子商务以及电子票据基础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电子票据行为因各类电子信息安全问题带来较高的法律风险和较大的诉讼成本。
(五)尚未培育形成多元化票据经营机构并存的市场格局
在市场机制建设上,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还处于初创阶段,票据经营机构缺乏多元化。同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仍缺乏新兴的票据投资主体和中介机构,市场上信息透明度低,信用体系不完善。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票据市场设立了专门经营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机构,如英国的贴现所、日本的短资公司,同时还允许具有准入资格的货币市场基金、机构投资者入市交易,我国台湾地区则建立了票券集中保管结算专门机构,施行票券集中保管结算交割。这些票据专业机构的建立,可以提高票据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商业票据市场健康发展。
四、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契机推进电子票据业务加快发展的思路与对策建议
(一)总体思路:以上海金融信息基础设施为依托,整合形成全国电子票据交易平台
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程看,上海已建立起包括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国债登记结算、证券交易等在内的较为完备的电子化交易系统网络,为各类型金融要素市场的完善发展奠定了基础。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证券市场发展相比,我国票据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一个完备和高效的电子票据交易系统平台。未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必然要求加快金融电子化基础设施的健全和发展。从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现状来看,以上海金融信息基础设施的健全发展为依托,整合形成电子票据交易系统网络,以促进全国统一有形票据市场加快建设。
总体思路如下:首先,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健全其企业签发、贴现和转贴现乃至再贴现交易功能,并以上海作为ECDS系统运行所在地;其次,根据票据具有的类债券性质,借鉴国债登记结算系统的管理方式,开发出电子票据登记结算管理模块;第三,依托人民银行资金清算系统设计开发票据资金清算功能,提高跨系统电子票据资金交易清算效率;第四,根据票据使用较多的行业企业集中于制造业和批发、零售行业中的中小企业的特点,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中,结合票据业务特点,增加用票行业企业票据信用评估功能,从源头上降低电子票据签发企业的信用风险;第五,在票据集约化经营趋势下,借鉴全国债券托管系统功能设计,鼓励银行结合自身业务开发电子票据托管系统,以政策引导社会整体票据资源进入电子票据托管系统,再与电子票据交易系统连接并进行电子化交易,实现全国电子票据交易平台整体平稳运行;最后,在上述电子票据交易系统网络建设的基础上,以安全和效率为主要目标,分步骤推进系统的整合优化,从而提升票据市场整体运作效率。
(二)推进电子票据业务加快发展的具体对策建议
1.积极发挥上海电子票据市场引领作用,加强领导和调研,协调推进全国电子票据业务加快发展
上海作为新中国票据业务的发源地和领先发展的区域票据市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的研发和应用中起到关键作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深化推进,必将进一步提升上海电子票据市场的引领作用。上海已发展成为全国多个金融要素市场的中心,上海也有条件成为全国电子票据市场中心,从而进一步发挥上海电子票据市场的引领作用。为此,应由人民银行或银监部门和上海市金融管理部门牵头,成立全国电子票据市场发展领导机构,根据上述总体发展思路开展市场调研,制定全国电子票据市场发展方案,并组织推动具体实施。
2.完善制度建设,为我国电子票据市场健康发展奠定法律基础
目前,我国在电子票据法律体系方面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显得相对滞后,尤其在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损失责任的承担、法律适用等方面更是语焉不详,这不利于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一方面应合理借鉴国际上的成熟做法,另一方面应大胆引进其他法律部门的理论,完善电子票据的立法建设。我国目前施行的《票据法》是建立在纸质票据基础上的法律规范。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现和发展,当时的制度设计已显得较为滞后,如传统票据结算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具体而言,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发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则包括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及预备付款人等。而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则是转让人、受让人、发送银行、接受银行、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法律应对这些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和规范。传统票据的流通是通过背书转让的形式进行实体交付的,而电子票据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输来实现流通功能的,与传统票据的流通手段已有根本的区别,《票据法》也应对电子票据的业务流程制定统一的规则。此外,《票据法》第33 条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而电子票据的背书转让是通过电子数据传输来完成的,它突破了传统的纸质形式,完全可以进行数据包的拆分来实现票据的部分转让和向二人以上的后手背书转让,而现行的法律限制是有违电子票据的高效性的。综上所述,如何规范、调整和制订电子票据运作的统一规范是当前修改《票据法》的当务之急。
3.推进纸质票据电子化,为电子票据业务加快发展创造条件
电票与纸票如何共存与转换。虽然电子票据已经推广,但要在短期内全部取代纸质票据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就目前的法律框架而言,要满足《票据法》和人民银行相关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妥善加快纸质票据电子化和电子票据业务发展。
一是推动持票企业和商业银行协作开展纸质票据置换电子票据业务。即企业可以将收到的纸质票据向银行质押,申请开出相应额度的电子票据,以实现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的转化。借鉴台湾地区票券市场的做法,通过交易环节实现电子化,即规定票据承兑可以是纸质票据也可以是电子票据,但是贴现和转贴现必须是无实体的电子数据形式。这样纸票一旦进入银行,就必须在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系统上登记,以电子形式交易,纸质票据即不存在交易的可能,从而在机制上解决了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的共存问题。从以上两个角度,监管层应加大政策引导,促进经济和票据市场发达区域的企业主动选择纸质票据置换业务,并通过市场宣传向全国票据市场推广;同时,积极引导全国性大中型商业银行积极推进纸质票据置换业务,重点开展系统内纸质票据置换业务,从而大幅提升以电子票据代替纸质票据进行流通交易,加快电子票据市场发展。
二是将金融机构作为推动电票交易的主体,人民银行应通过加大政策引导,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电子票据业务开展。电子票据具有办理效率快捷、杜绝伪假票据存在等纸质票据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纵观ECDS 上线以来,电子票据交易的笔数和金额跟传统纸质票据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习惯通过网上银行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建议人民银行考虑采取实施电子票据再贴现政策优惠给予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再贴现资金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企业申请电子票据承兑的,给予银行在开户方面的政策便利条件等措施来推动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人民银行可先向所有适格的金融机构推广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力推银行间票据交易的电子化。ECDS是银行集中批量交易的需要,它更适用于转贴现交易,争取尽快将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具有贴现、转贴现资格的金融机构都纳入ECDS,以便实现票据转贴现的电子化交易。
4.解决电子票据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扩大电子票据应用范围
一是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总结自ECDS投产运行一年以来,金融机构在创新发展电子票据业务方面积累的经验和研讨电子票据在流通性和安全性等方面也暴露出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网上银行电子票据办理的基本模式、转贴现流通性问题以及电子票据安全方面等诸多问题统一认识并提出完善改进意见,推动电子票据转贴现市场加快发展;二是加强电子票据应用引导,由人民银行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或鼓励各金融机构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电子票据业务的积极性;三是加强电子票据在相关行业企业中的宣传介绍,推动相关行业企业对采用电子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认同性,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扩大电子票据应用群体。
5.完善电子票据安全制度,保障电子票据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确立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首先要有一个法律认可的权威的认证机构,对银行网上业务的准入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安全鉴定和认证,对客户自身的信誉度进行评价,防止恶意侵占银行资金的行为,把好入市关;其次,要建立健全网上银行安全防范体制,严厉打击利用电子票据进行的金融犯罪行为;再者,要加强对网上银行日常业务的监督,督促网上银行切实遵守有关法律制度,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运行;最后,要明确银行与客户在维护电子票据业务安全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在出现风险时银行与客户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创设上海票据交易所,推进全国统一有形票据市场建设发展
从推进建设全国统一有形票据市场的目标出发,效仿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票据市场实行交易所管理模式,组织设立票据交易所,主要承担维护票据市场稳健运行的职责;同时,由相关金融机构成立票据同业公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以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市场组织者,以票据登记清算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电子化平台,发展票据做市商和票据专营机构为代表的多元化交易所会员,实施市场化票据交易机制,从而形成有序的全国统一的有形票据交易市场。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主要职责为:一是加强交易所会员管理,维护票据市场稳健运行;二是强化与同业拆借中心、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传导。票据交易所需要健全市场组织运行功能:一是组织场内票据大额批发业务的集合竞价交易;二是四定交易所制度制定,如票据交易规则、融资票据发行规则、票据信息交换规则、票据做市商规则、票据违规惩治规则等;三是交易监督和维护交易所正常运行,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和机构给予处罚;四是票据交易所政策宣示和信息发布,如票据转贴现和回购票据交易价格指数编制发布;五是交易所会员机构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