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票据市场发展历程和电子票据的创新应用
自上世纪80年代初期恢复办理商业汇票(本文下称票据)业务至今已逾三十年,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信用保证、支付结算、资金融通等多种重要作用,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和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手段。从我国票据业务发展历程看,我国传统的票据业务以纸质票据为主。随着我国金融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票据业务已迈入电子化时代,电子票据成为我国票据市场创新发展的主要方向。
(一)我国传统纸质票据业务的发展历程
在2009年11月人民银行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之前,我国传统的纸质票据大体经历了如下三个发展阶段:
一是商业汇票的恢复办理和推广应用阶段(1979年-1994年)。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批准部分企业签发商业承兑票据。1981年2月和11月,第一笔同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第一笔跨省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成功办理。从此,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和批准下,各家商业银行正式把同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异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列入资产业务项目,票据业务步入恢复发展阶段。
二是票据业务制度建设阶段(1995-1999年)。以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为标志,初步建立并逐步完善了有关票据业务的法规和制度。之后,人民银行又相继发布了《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加强了对商业汇票业务的宏观管理和制度建设;1998 年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促进商业汇票发展的通知》,三次下调贴现和再贴现利率,改进与完善了贴现利率的生成机制;1999 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改革了再贴现率与贴现率的确定方式,扩大了贴现率的浮动幅度。至此,大陆票据市场发展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票据市场步入规范与稳步发展的轨道。
三是票据市场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2009年10月)期间,票据业务走上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轨道,票据业务总量成倍增长。在票据业务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和市场制度建立后,票据业务运作机制逐渐成熟,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开展的规模化和专业化程度明显上升,由此促成了票据业务快速增长。期间,票据市场参与主体迅速扩大,除票据业务恢复开展初期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外,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纷纷开展票据业务,票据市场活跃程度明显提高。据统计,2009年,中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10.3万亿元,比1999年的5076亿元增长了19.3倍,占当年GDP的比重达到30.25%,比1999年提高了24.6个百分点;贴现、转贴现发生额23.2万亿元,比1999年的2499亿元增长了91.8倍;同期,商业汇票未到期金额由1999年末的1873亿元增加到4.04万亿元,增长了20.6倍;票据贴现余额由1999年末的552亿元增加到2.4万亿元,增长了42.5倍。
(二)我国电子票据业务的创新发展
新世纪以来,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而票据业务仍停留在传统柜台式纸质票据据业务办理阶段。为了提高商业汇票业务的透明度和时效性,极大地克服了纸票操作风险大的缺点,节省各方交易成本,促进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人民银行决定实现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200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建成“中国票据网”并正式启用,为金融机构间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等业务提供报价、查询服务,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电子化开始起步。
我国国电子票据发展先后经历了票据电子化和ECDS投产应用两个阶段。早期,少数商业银行就开始了票据电子化的创新及尝试,相继推出了基于行内系统网上银行业务的电子票据产品(电子票据)。2005年,招商银行创新推出了“票据通”—网上票据业务,并在2005年底与TCL合作开立了国内第一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也分别于2006年和2007年推出了基于各自行内网上银行系统的电子票据业务,并均取得了初步的发展。工商银行参照传统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流程,利用电子化手段,基于网上银行系统,设计/开发了“易保付”电子化信用票据。上述银行票据电子化尝试均取得一定成效并初步获得市场认同。但是,几家银行的行内电子票据创新存在一个跨行流通根本性制约问题。各行的电子票据只能在各自的行内客户间流转,无法背书转让给它行客户,因而极大地限制了其使用范围。
为进一步推动国内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发展,便利企业支付和融资,支持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创新,人民银行开始着手牵头建设统一的电子票据市场。2008年1月,人民银行做出建立ECDS、推广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决策。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人民银行于6月正式立项,召集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多次讨论系统需求和业务需求,集中力量,加紧立项开发。2009年10月28日,人民银行建成ECDS并上线试运行;当日,20家金融机构成为首批用户,其中包括11家中国性银行、2家地方性商业银行、3家农村金融机构和4家财务公司。2010年6月28日,人民银行集中组织了296家机构第二批上线,两批接入ECDS的机构共计316家,网点合计达到64681个。ECDS的投产和中国推广,标志着我国开启了电子票据业务发展新时代。截止2013年9月底,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机构共有354家。ECDS系统运行稳定,业务正常开展,主要类型电子票据业务办理金额呈波浪式增长态势。2012 年,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17.9 万亿元,同比增长18.8%,其中电子票据累计承兑量9627.5亿元,占全国商业汇票承兑总量的5.37%;金融机构累计贴现31.6 万亿元,同比增长26.4%,其中电子票据累计贴现量10402.8亿元,占全国商业汇票累计贴现量的3.29%。
二、电子票据业务加快发展的市场意义与重要作用
(一)电子票据业务发展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质量
1.有助于支持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开展必须遵循“真实票据原则”,即票据的签发和转让需要当事人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在“真实票据原则”的背景下,我国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发展与实体经济运行保持着紧密联系。实体经济是构成一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基石,从一定程度上说,工业、农业和服务业这三大产业均是实体经济的组成部分。从我国国民经济核算角度看,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较好地反映实体经济的发展状况。商业票据本身所具有的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的双重功能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票据业务的开展直接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承兑为实体经济支付结算提供了便利,加快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有效推进了国内贸易往来;二是金融机构开展票据贴现为实体经济提供了便捷融资渠道和低成本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效扶持了企业发展壮大;三是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潜在支持作用明显,有效增强了中小企业抵御全球金融风险侵袭的能力。
新世纪以来的我国金融机构票据业务发展实践表明,从行业结构看,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从企业结构看,由中小型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占比逐年上升,据《2012年第二季度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披露,2012年上半年由中小企业签发的票据占比达到70.6%。由此可见,票据融资已成为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金融资源。
2.有利于健全市场经济信用环境
未来,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调整的重要推动力量。但当前国内小企业往往因银行贷款发生少而缺乏信用记录,同时又因会计信息的不完善而缺乏外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使其在经济交往中缺乏信用背景支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有记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行为发起方(如出票人、前手等)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亦即承兑人或行为发起方每次按期兑付后,系统即产生“好评”的信息记载;每发生一次违约兑付,系统即产生“差评”的信息记载;并且保存两年的历史信息备查,因此在电子商业汇票项下的违约人将承担较高的违约成本;鉴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具有体现和培育中小企业信用价值的特殊功能,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
3.是提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
2010年7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文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督促银行提高中小企业电子商业汇票使用率。《意见》指出,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发展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探索开展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加大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
(二)有助于完善货币政策的宏观金融调控功能
首先,电子票据业务有助于提升货币市场运行效能,从而更有效发挥货币市场的政策传导效率。现有货币市场体系中,业已建成全国统一的基于电子化交易平台的子市场有中国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惟独票据市场仍然处于区域化的分裂状态之下,不利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完善。推行金融同业间票据交易无纸化,构建全国统一透明的电子化交易平台,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促进货币市场体系中各子市场的均衡协调发展,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另一方面,随着电子票据业务的持续发展,电子票据可以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有效工具。与央行票据相比,电子票据作为公开市场操作工具,具有与实体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操作成本相对经济等优点,有利于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能。
其次,电子票据业务发函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和货币金融协调发展。从本质上讲,电子票据是纸质票据的信息化数据形势的创新发展,但其根本业务性质仍未脱离传统纸质票据的业务基础。与传统纸质票据一项,电子票据的签发与转让仍需遵循真实贸易原则,而由于电子票据交易相比纸质票据更加便捷和高效,尤其是随着中小企业电子票据应用的推广以及电子票据再贴现业务的不断发展,从而使得经济运行与金融调控更加协调发展。
(三)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的票据市场
电子票据是信息化时代传统纸质票据的创新发展。与传统纸质票据相比,电子票据的各项要素信息一般是以数字电文的形式储存于计算机或磁介质载体中,只能依靠网络传输实现纸质票据所具有的支付、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具有传递效率较高、成本较低,安全性较高,不易遗失和伪造等特点。由此,电子票据可以推动我国票据市场由当前区域性分散格局走向统一,形成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行的票据市场。
电子票据有利于减少票据欺诈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纸质票据交易过程中伴随着票据实物的转移,因此额外产生了多种风险,其中伪造、变造票据实物风险,运输过程中票据丢失风险尤为突出。而无纸化交易废止了票据实物交割,上述风险自然消除。无纸化交易正是有了上述突出优势,所以实现票据交易无纸化成为人们的共识。
电子票据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当前金融同业间票据交易采用实物交割方式,交易双方首先约定在某一地点会面,然后买入方检验票据实物真伪,在确定交易金额及所涉及票据实物后,双方签订合同,买入方取得票据实物,并通知本方后台将资金划入卖出方指定账户。如果采用回购方式买卖票据,则须在回购到期日重复上述操作。交易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费用成本、风险成本等)之大显而易见。而实现交易电子化之后,不存在送票、取票、验票环节,可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显著提高交易效率,使票据真正成为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管理的强有力工具。
(四)有利于培育票据专营机构加快电子业务创新发展
当前,票据业务集约化和专业化经营已成为市场趋势,多家商业银行均成立了票据专营机构,并成为推动票据市场创新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电子票据的创新特点为今后票据专营机构的创新多元化业务发展提供了有效手段。
首先,电子票据具有一年期限的特点,因此可以发展为结合应收帐款保理、融资租赁、物业租赁、收费权质押、出口退税、物流运营等具有未来确定现金流偿债能力的资产支持票据,并以此作为远期债务凭证。
其次,电子票据具有全电子化特点,可嵌入电子商务、物联网等交易系统中,类似将支付宝嵌入淘宝网系统中,组合融资、结算、现金管理于一体的智能化资金管理功能,增强资金流和商品流的同步协调效应。
第三,电子票据可用于为客户提供银企直联模式的增值服务,客户在办理贴现、票款兑付等资金业务时,将自动完成会计系统帐务处理,实现银企业务会计电算化。
第四,电子票据托管在人民银行,具有独立性、可靠性和全面监控的特点,金融机构可以借助电子票据与更多的金融类机构—信托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投资类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交易和合作创新。专营机构可与信托公司、基金,合作创新票据理财业务,以此调节银行流动性;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可将客户备付金借助电子商业汇票实现低风险投资。
最后,目前呈现快速发展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仅有信用证和保函两项融资工具,显然不能适应此项业务的发展需要,电子票据未来可以延伸运用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去,也将是专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新领域。
三、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开展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电子票据发展的基本性法律制度有待调整完善
票据市场迈入电子化时代后,电子票据业务的普及开展成为必然趋势,但现行《票据法》却滞后于电子票据发展的要求,使得电子票据行为不能建立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也使得电子票据的流通等行为没有完备的法律予以调整,不利于电子票据市场的长远发展。
一是《票据法》商业汇票“书面形式”规定需调整。在现行《票据法》的理论与实践中,“书面形式”相关规定成为制约电子票据发展的重要因素。从电子票据业务办理看,网上银行在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服务过程中,其交易指令能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指令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从传统的银行业务上看,主要是依靠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且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机构的盖章。我国《票据法》第一章“总则”对在票据上的签章有着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是在虚拟的网上实现的,采用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因此,必须首先明确电了签名的法律地位,保证电子签名合法有效。二是电子商务配套法律体系有待完善以提高电子票据流转的安全保障。传统银行业务中具有法律效用的电子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转让、贴现、兑付等)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出现纠纷后电子形态的证据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问题是电子票据发展中存在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为存在上述重要的法律问题,尽管央行在ECDS推广应用中发布了《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但对电子票据行为的各项规定仍不充分和完备,且仅是部门法,法律效力不及《票据法》,在立法形式和内容上均有待完善。
(二)电子票据业务办理模式使得电子票据流通性存在局限
从ECDS投产运行实践看,电子票据业务处理模式使得电子票据的流通性有所局限。全流程电子票据业务处理须由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的三部分电子化系统共同完成,即银行间票据市场的电子服务平台ECDS、金融机构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和金融机构内部票据业务电子管理系统。在金融机构电子票据业务从承兑、贴现、转贴现和资金划付的全流程具体办理中,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实现内部票据系统与ECDS的数据对接;二是金融机构必须能够为企业客户开办网上银行同时企业客户愿意接受企业网银业务办理。在以上基本条件满足后,就基本确立了“企业网银+ECDS”电子票据业务办理模式。这一模式对电子票据流通性和业务办理范围带来了影响。
一是电子票据业务在办理时须依托由各家机构自身开发的企业网上银行和内部电子票据系统,一家机构所承兑的或经贴现的电子票据在贴现或转贴现给其他机构时,可能会因为各金融机构网上银行或内部电子票据系统在开发设计模式以及操作使用流程方面的不一致使得电子票据在同业之间流通有时可能因技术问题产生的故障影响了交易效率和意愿。
二是在企业网银电子票据业务发展模式中,中小金融机构因自身科技实力和资源有限在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开发建设方面较为滞后,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和经济不发达地区金融机构明显在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开展方面与大中型商业银行和发达地区存在差距。
三是相当比例的中小企业在商业银行尚未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同时部分行业企业对企业网上银行和电子票据的接受和熟悉程度不高,对新型业务还须逐步了解接受。
(三)各类型电子票据业务发展尚不均衡
在电子票据业务起步发展阶段,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条件和客户资源和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办理的特点采取符合实际的业务开展策略,尤其是商业银行在电子票据业务开展初期和央行加大货币政策调整力度的金融市场环境下较为重视利用企业网银客户群体优势抢占承兑和贴现客户资源以便锁定电子票据业务目标客户群体;同时,因为电子票据流通性和贷款规模受限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对电子票据转贴现和回购等二级市场业务较为谨慎。2009年10月28日至2013年8月31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电子票据业务总数为392.8万笔,金额12.64万亿。其中出票(指收款人已签收)886453 笔、金额27301.63亿,占比21.6%,承兑(指承兑人已签收)909048 笔、金额28100.42亿,占比22.23%,贴现266648笔、金额11125.96亿,占比8.78%,转贴现376358笔、金额23779.63亿,18.82%,转贴现赎回4467笔、金额472.01亿,0.37%,背书713179笔、金额13152.43亿,10.44%,再贴现9723笔、金额613.63亿,占比0.48%。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与传统纸票业务侧重于转贴现和回购业务相比,主要商业银行对电子票据的出票、承兑业务重视程度明显高于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尤其是电子票据回购业务明显占比偏低,从一个侧面显示处电子票据主要类型业务在起步发展初期的不均衡状态。
(四)电子票据交易的安全性不容忽视
电子票据安全性是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中须引起管理层和经营主体关注的问题之一。因为电子票据在网络上交易公开化程度较高,操作人员和信息使用者干预系统的机会增大,加上使用的是公用通讯线路,系统面临的安全隐患必然增多。不论是有意攻击还是无意的误操作,都将给电子票据网络系统带来巨大损失,增大企业、银行经营的风险。同时,由于网上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在办理中涉及到ECDS、企业网上银行系统和独立的金融机构内部票据电子系统三大电子系统的对接运转,任一系统的不稳定均会对电子票据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带来影响,并由此产生安全隐患。此外,由于电子票据业务处理的原始记录以电子凭证的方式存在和传递,工作人员因疏忽、失责或不法之徒通过改变电子货币账单、银行结算单及其他账单,就有可能将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转移。此外,由于我国电子商务以及电子票据基础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电子票据行为因各类电子信息安全问题带来较高的法律风险和较大的诉讼成本。
(五)尚未培育形成多元化票据经营机构并存的市场格局
在市场机制建设上,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还处于初创阶段,票据经营机构缺乏多元化。同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仍缺乏新兴的票据投资主体和中介机构,市场上信息透明度低,信用
体系不完善。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票据市场设立了专门经营商业票据的承兑、贴现机构,如英国的贴现所、日本的短资公司,同时还允许具有准入资格的货币市场基金、机构投资者入市交易,我国台湾地区则建立了票券集中保管结算专门机构,施行票券集中保管结算交割。这些票据专业机构的建立,可以提高票据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商业票据市场健康发展。
四、促进电子票据业务加快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推动我国电子票据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在电子票据法律体系方面的立法和理论研究都显得相对滞后,尤其在明确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损失责任的承担、法律适用等方面更是语焉不详,这不利于我国电子商业汇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一方面应合理借鉴国际上的成熟做法,另一方面应大胆引进其他法律部门的理论,完善电子化票据的立法建设。我国目前施行的《票据法》是建立在纸质票据基础上的法律规范。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现和发展,当时的制度设计已显得
较为滞后,如传统票据结算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具体而言,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发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则包括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及预备付款人等。而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则是转让人、受让人、发送银行、接受银行、电子票据交易中心,法律应对这些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和规范。传统票据的流通是通过背书转让的形式进行实体交付的,而电子票据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输来实现流通功能的,与传统票据的流通手段已有根本的区别,《票据法》也应对电子票据的业务流程制定统一的规则。此外,《票据法》第33 条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而电子票据的背书转让是通过电子数据传输来完成的,它突破了传统的纸质形式,完全可以进行数据包的拆分来实现票据的部分转让和向二人以上的后手背书转让,而现行的法律限制是有违电子票据的高效性的。综上所述,如何规范、调整和制订电子票据运作的统一规范是当前修改《票据法》的当务之急。
(二)加快纸质票据电子化进程,提高电子票据业务进程
电票与纸票如何共存与转换。虽然电子票据已经推广,但要在短期内全部取代纸质票据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就目前的法律框架而言,要满足《票据法》和人民银行相关制度,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妥善加快纸质票据电子化和电子票据业务发展。
一是推动持票企业和商业银行协作开展纸质票据置换电子票据业务。即企业可以将收到的纸质票据向银行质押,申请开出相应额度的电子票据,以实现纸质票据向电子票据的转化。借鉴台湾地区票券市场的做法,通过交易环节实现电子化,即规定票据承兑可以是纸质票据也可以是电子票据,但是贴现和转贴现必须是无实体的电子数据形式。这样纸票一旦进入银行,就必须在电子票据交易中心系统上登记,以电子形式交易,纸质票据即不存在交易的可能,从而在机制上解决了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的共存问题。从以上两个角度,监管层应加大政策引导,促进经济和票据市场发达区域的企业主动选择纸质票据置换业务,并通过市场宣传向全国票据市场推广;同时,积极引导全国性大中型商业银行积极推进纸质票据置换业务,重点开展系统内纸质票据置换业务,从而大幅提升以电子票据代替纸质票据进行流通交易,加快电子票据市场发展。
二是将金融机构作为推动电票交易的主体,人民银行应通过加大政策引导,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电子票据业务开展。电子票据具有办理效率快捷、杜绝伪假票据存在等纸质票据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纵观ECDS 上线以来,电子票据交易的笔数和金额跟传统纸质票据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习惯通过网上银行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建议人民银行考虑采取实施电子票据再贴现政策优惠给予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再贴现资金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的中小企业申请电子票据承兑的,给予银行在开户方面的政策便利条件等措施来推动银行电子票据业务发展。人民银行可先向所有适格的金融机构推广使用电子商业汇票,力推银行间票据交易的电子化。ECDS是银行集中批量交易的需要,它更适用于转贴现交易,争取尽快将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具有贴现、转贴现资格的金融机构都纳入ECDS,以便实现票据转贴现的电子化交易。
(三)总结电子票据推广应用经验,促进电子票据业务均衡发展
一是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总结自ECDS投产运行一年以来,金融机构在创新发展电子票据业务方面积累的经验和研讨电子票据在流通性和安全性等方面也暴露出一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网上银行电子票据办理的基本模式、转贴现流通性问题以及电子票据安全方面等诸多问题统一认识并提出完善改进意见,推动电子票据转贴现市场加快发展;二是加强电子票据应用引导,由人民银行制定相关政策扶持或鼓励各金融机构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电子票据业务的积极性;三是加强电子票据在相关行业企业中的宣传介绍,推动相关行业企业对采用电子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认同性,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扩大电子票据应用群体。
(四)完善电子票据安全制度,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确立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首先要有一个法律认可的权威的认证机构,对银行网上业务的准入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安全鉴定和认证,对客户自身的信誉度进行评价,防止恶意侵占银行资金的行为,把好入市关;其次,要建立健全网上银行安全防范体制,严厉打击利用电子票据进行的金融犯罪行为;再者,要加强对网上银行日常业务的监督,督促网上银行切实遵守有关法律制度,确保网上银行业务安全运行;最后,要明确银行与客户在维护电子票据业务安全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在出现风险时银行与客户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上海创设电子票据交易所推进全国统一票据加快发展
当前,我国票据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以纸质票据为主体的区域票据市场分散发展的状态,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其中关键是缺少了一个有形票据交易所承担类似证券交易所的做市交易和信息发布功能。从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现状来看,可以考虑在上海创设电子票据交易所,以促进全国统一有形票据市场加快建设。上海创设全国性票据交易所已具备了市场和技术条件。我国票据市场已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货币子市场,货币市场电子化交易系统网络功能持续增强提供了有效技术支持,国债登记结算管理方式提供了票据电子化管理的有益借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顺畅运行为全国性票据市场提供了交易平台。
从推进建设全国统一有形票据市场的目标出发,效仿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票据市场实行交易所管理模式,组织设立票据交易所,主要承担维护票据市场稳健运行的职责;同时,由相关金融机构成立票据同业公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以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市场组织者,以票据登记清算系统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电子化平台,发展票据做市商和票据专营机构为代表的多元化交易所会员,实施市场化票据交易机制,从而形成有序的全国统一的有形票据交易市场。上海票据交易所的主要职责为:一是加强交易所会员管理,维护票据市场稳健运行;二是强化与同业拆借中心、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传导。票据交易所需要健全市场组织运行功能:一是组织场内票据大额批发业务的集合竞价交易;二是四定交易所制度制定,如票据交易规则、融资票据发行规则、票据信息交换规则、票据做市商规则、票据违规惩治规则等;三是交易监督和维护交易所正常运行,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和机构给予处罚;四是票据交易所政策宣示和信息发布,如票据转贴现和回购票据交易价格指数编制发布;五是交易所会员机构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等功能。
(肖小和 邹江 汪办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