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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宾馆小股东提案曝光 四大观点直指未履行承诺事项

2014年04月09日 06:58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桂小笋

  提案全文显示,小股东不仅提及了罢免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对于后续追偿和追责,也有涉及 

  《证券日报》此前曾对东方宾馆小股东提议案罢免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的相关事项做过报道,此后,有小股东向《证券日报》发来提案的全文,从提案内容来看,上市公司大股东多年未履行的承诺事项,是此次小股东在股东大会前夕,提出增加临时议案欲罢免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的导火索。

  而提案内容显示,小股东要求解决同业竞争的同时,也希望上市公司能够对同业竞争期间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及追责。

  提案标明四大观点

  3月31日,上市公司东方宾馆收到了自然人股东王振华和梁树森的提案,要求罢免全部董事,对于提出这项议案的原因,公告中显示为“未尽勤勉义务”。不过,由于公告内容有限,其余细节不得而知。

  而从《证券日报》获悉的这项提案中,王振华和梁树森提出的议案共有四个部分组成,包括罢免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所有董事、关于广州南沙大角山酒店、提议东方宾馆成立追讨大股东未履行收购承诺及制造同业竞争的赔偿委员会、追究董事会及相关董事的失职行为。

  上述两位自然人股东认为,“因东方宾馆所有董事及独立董事未能履行勤勉尽则的义务,在东方宾馆大股东建设广州南沙大角山酒店的过程中,支持其大股东制造新的同业竞争,使东方宾馆大股东持续侵害中小流通股东的权益,违背上市公司董事应尽的义务,造成中小股东损失,因此提出罢免的议案;而在广州南沙大角山酒店的建设过程中,东方宾馆大股东公开制造新的同业竞争,同时明知上市公司无足够实力去建设这样的项目,建设此酒店会造成上市公司利润大幅下滑却坚持建设,因此,责令东方宾馆大股东在一个月内转让出广州南沙大角山酒店的相关项目,解决同业竞争。同时,在形成同业竞争的一段时间内赔偿上市公司损失,并明确东方宾馆不参与广州南沙大角山酒店的建设。”

  此外,对于东方宾馆由于同业竞争造成的损失,建议追偿及追责。

  同业竞争饱受诟病

  今年年初,证监会下发《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对上市公司未履行承诺的顽疾进行梳理,以督促各方履行承诺,在此背景下,上市公司此前承诺是否如实履行在年初的关注度空前高涨,而未履行承诺的上市公司,也只得在公告中纷纷提及未履行的原因,东方宾馆即是其中一员。

  追溯过往原因可知,这次东方宾馆“食言”的承诺事项,源自2009年的股权变动。

  2009年,广州岭南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集团”)通过股权划转直接持有东方宾馆14.36%的股权,并通过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东方宾馆37.19%的股权,成为东方宾馆控股股东。

  成为控股股东之后,岭南集团曾承诺,将在股权划转完成后24个月内,利用上市公司的平台,逐步整合集团内的酒店业务、优化资源配置,以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不过,在规定的期限内,同业竞争的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而在股吧、深交所互动易等投资者互动平台中,同业竞争何时解决的问题也不时被提及,但却未有实质性进展。

  东方宾馆此次被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阻击”之后,能否快速、有效地解决一拖再拖的同业竞争问题呢?《证券日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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