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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无形之手”发挥更大作用

2014年04月02日 07:42    来源: 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曹中铭

  日前,中国证监会表示,首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上市地,不与企业公开发行股数多少挂钩。消息一出,立即引起投资者的关注。笔者以为,允许首发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顺应了市场发展的要求,也更符合监管部门大力推崇的市场化精神。

  对于首发企业上市地的选择,市场上曾有一些不成文的“潜规则”。比如原先上海的企业都选择沪市挂牌,深圳的企业都在深市上市。后来因对沪市与深市功能与定位的不同,这一“潜规则”被打破。像首发5000万股以下的,原则上在深市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5000万至8000万股的,由其自主选择上市地,8000万股及以上的在沪市上市。在大型央企上市潮过后,特别是在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沪市慢慢遭到大资金、大机构的抛弃,而创业板的光环,以及中小盘股的优势,导致深强沪弱的格局再次在市场上出现。

  企业选择在何地上市,这里面其实大有文章。比如选择在香港H股与A股挂牌,两者之间是有差别的。香港由于是成熟市场,其新股发行价格一般都较合理,上市后将面临着港交所的严格监管,其违规成本较高,但在提升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与规范经营等方面又明显利大于弊。选择在A股挂牌,最突出的特点是由于估值高,上市公司能够融到更多资金,今后能够以更高的价格套现。

  即使是在A股市场,选择沪市与深市挂牌,其“待遇”亦大有不同。对于那些既可选择沪市也可选择深市挂牌的企业来讲,深市无疑更有吸引力,这与深市中小板估值比沪市整体要高有关。在深市挂牌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同样是中小型企业,如果能在创业板上市,企业就不会“屈尊”于中小板。另一方面,因为发行规模的不同,上市地不一样,也容易引发监管套利问题。保荐人与主承销商常常将本来较大市值的拟上市企业,通过压缩股份改变上市地的方式,来博取更高估值,进而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显然,以发行规模的不同划分上市地,既容易导致监管套利问题,也凸显出利用行政手段的“有形之手”对市场的干预。但上市地的选择,本应由首发企业自主抉择,而不需要监管部门为其念“紧箍咒”。


(责任编辑: 蒋诗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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