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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和明确私募基金范围

2014年04月01日 08:12    来源: 广州日报     吴倩

  “国务院版”私募法规正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吴倩)私募基金的规范化发展正在有序推荐。近日,基金业协会已为100家私募基金颁发登记证书,而据报道,国务院法制办也正在就证监会报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业界意见。

  据悉,正在征求意见的《条例》界定了证监会、发改委及央行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角色。“国务院版”《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定期将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和统计监测等情况”通报给发改部门;发改部门“发现股权投资基金存在不符合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投资政策的,及时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查处”。

  此外,证监会和央行将“建立私募基金风险提示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并且,再次强调了证监会的监管权。据《条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自行或者授权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此外,去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范畴,即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而此《条例》首次将投资于一二级市场的非公开募集的基金统称为私募基金,并在监管、税收、处罚等各方面进行了完善。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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