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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驳回天能科技案责任人行政复议

2014年03月24日 11:12    来源: 新华网    

  五个多月后,天能科技造假上市案又吸引了市场的眼球。

  近日,证监会披露了22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中17份均与去年11月揭露的天能科技造假案有关。当时受罚的天能科技及其时任高管、中介机构,共12名责任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均认为证监会在天能科技造假上市案件上处罚过重,要求监管层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不服处罚提出复议

  天能科技是预披露制度实施后首例在撤回IPO申报材料情况下仍被追究造假责任的公司。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外加涉及其中的责任人较多,天能科技造假上市案备受关注。

  在行政处分决定书下达之后,天能科技、包括秦海滨在内的多位时任高管、两位注册会计师共计12人均对处罚结果表示不服,其中天能科技认为处罚过重,请求减轻、免除处罚。

  主要理由在于,天能科技认为自身具备上市实力,在发行过程中由于欠缺经验而出现严重工作失误,但并非故意。虽然财务报表出现错误,但三个项目及收益真实存在,并非捏造,同时,公司认为根据其过错程度,比较类似案件的处罚,对其处罚措施明显过重,并且上市前公司主动撤回了申报材料,未造成任何后果,属于情节轻微。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市前公司主动撤回了申报材料,未造成任何后果,属于情节轻微”,这条理由几乎出现在所有申请复议责任人的材料中,胡小黑、吴国民在请求免除市场禁入者处罚的要求中也有所提及。

  证监会驳回复议申请

  针对上述责任人提到的辩解理由以及请求减免处罚的申请,证监会给予了一一驳回。

  证监会认为,天能科技撤回材料是在财务造假行为已被媒体曝光、在社会舆论压力之下被迫而为,不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另外,天能科技报送了虚假材料,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

  对于时任董事长及其他高管的处罚,均基于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证监会指出,由于受罚责任人均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即对天能科技申报IPO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故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天能科技的行政处罚,是按照天能科技财务造假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的,符合《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对于胡小黑、吴国民提出的处罚过重情况,证监会表示,作为注册会计师,胡、黑二人提供的审计证据多处相互矛盾,并未主动报告因舞弊导致的会计差错,且在执行天能科技IPO审计项目时,对天能科技财务造假行为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进行审查。因此,行政处罚也是基于以上问题及该案对证券市场秩序的影响、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的。

  基于此,证监会维持对天能科技案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此外,证监会还驳回了时任新大地注册会计师王海滨请求撤销其警告、罚款以及市场禁入的行政复议申请。(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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