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证监会采取多项改革措施,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再融资制度,合理设定发行条件,推出“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融资需求。
张晓军说,再融资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制度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制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在于完善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强调投融资功能均衡协调、防范上市公司过度融资,以及合理设置各融资品种的发行条件,鼓励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
据悉,创业板再融资制度中,设定了“小额、快速、灵活”的定向增发机制。具体内容包括:“小额快速”定向增发的融资额限定为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每次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监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设置年度股东大会一次决策、董事会分次实施制度,提高决策效率;允许发行人不聘请保荐、承销机构,自行销售股票,降低融资成本;缩短股票发售至上市的间隔,降低市场风险等。
此外,在发行定价上,创业板遵循“随行就市”原则,将再融资定价与二级市场价格挂钩,并通过持股锁定期来约束定价行为。定向增发的差异化的定价方式和锁定要求如下:
一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不锁定。
二是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锁定12个月。
三是支持战略投资者定向入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定向增发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认购的,锁定36个月。(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