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监管工作透明度,强化政务信息公开,依法保障和促进舆论监督,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营造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工作,指中国证监会综合运用新闻发布平台、官方网站平台、新媒体平台,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发布中国证监会规章政策和改革措施,公开监管信息,表达立场观点,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条 新闻工作应当围绕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监管工作,以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宗旨。
第四条 新闻工作应当统筹联动、分层有序,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真实准确原则,尊重事实,保证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公开透明原则,主动公开监管信息和发布新闻;
公平对待原则,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平传播信息;
(四)及时回应原则,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解疑释惑;
(五)权责一致原则,监管职责和新闻工作责任相对应,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新闻工作。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厅新闻办)归口管理新闻工作。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机关及系统各单位的新闻工作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证券期货监管部门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主动公开各类监管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新闻发布:
(一)涉及资本市场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改革事项,关系公众和市场切身利益,须向社会通报或公开征求意见的;
(二)社会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热点事件,属于监管职责范围之内应予以公开说明的;
(三)对已发布或公开征求意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改革事项需进一步阐释说明的;
(四)对监管对象采取重大监管措施、重大案件立案调查以及决定终结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市场禁入决定的;
(五)组织重要工作会议和重要活动;
(六)资本市场整体运行情况和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情况,需及时向社会公布的;
(七)其他需及时对外进行新闻发布的事项。
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改革事项,应对具体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第八条 设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职位,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新闻,回答记者提问;
(二)接受记者采访或参加新闻类访谈节目;
(三)代表中国证监会出席公开的新闻活动;
(四)根据授权,组织和审核新闻发布内容;
(五)其他授权开展的工作。
新闻发言人可列席主席办公会等工作会议,查阅相关文件,了解相关信息。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多元化新闻发布工作机制。
健全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协调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素材等新闻工作形式。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重要监管信息以及热点问题定期发布机制,规范新闻发布制度。根据新闻发布层级、内容和要求,适用不同新闻发布形式。
第十一条 加强中国证监会中、英文官方网站建设和管理,方便市场参与各方和社会各界阅读、查询监管政策信息。
第十二条 建设中国证监会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监管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强化公众互动交流。
第十三条 新闻发言人正式对外发布的新闻,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对外开展新闻活动。
第十四条 新闻发布应在非交易时间进行。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会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下午闭市后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作出适当调整并予以提前告知。
第三章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五条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与自身市场组织和监管职能相对应的新闻工作职责,真实、准确、及时对外发布新闻,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六条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应确定负责新闻工作的部门,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
第十七条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应及时主动发布业务规则、自律措施、业务运行情况等新闻信息。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公开答复或澄清说明,并通报事件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布可能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新闻,应当向办公厅新闻办及时报告。
第四章 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及上市公司协会
第十九条 各协会应当以促进证券期货行业和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平市场原则为指导思想,主动做好新闻工作。
第二十条 各协会应当建立符合实际的新闻工作制度,规范新闻发布程序,加强新闻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新闻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协会应当根据自律管理工作需要,及时主动发布行业重大政策、自律管理规则及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协会应当与办公厅新闻办建立日常沟通协调和重大新闻及时通报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协会应当推动会员单位重视新闻舆论工作,主动接受新闻监督,及时澄清不实新闻,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章 相关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与新闻发布有关的各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言人按照正常程序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十六条 健全领导干部和新闻工作人员的新闻素养培训体系,建立新闻业务培训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授权,工作人员不得发表所在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发布新闻、接受采访。
第二十八条 违反新闻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按规定对所在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严肃处理。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证监发〔2005〕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