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告投资公司欺诈败诉
贾某夫妇通过一家黄金投资公司进行黄金买卖,万没想到,不到1年竟亏了3000余万元。之后,贾某夫妇以黄金投资公司存在欺诈为由,将对方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3000余万元。昨日,记者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获悉,一审判决驳回贾某夫妇诉请,贾某夫妇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后决定维持原判。
自2010年起,远在安徽的贾某夫妇俩与广州某黄金投资公司以邮寄方式订立《金银制品买卖合同》,通过该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贵金属买卖。
然而投资有风险,初期虽有大赚,但在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因国际黄金价格持续下跌,夫妇俩最终损失约3000余万元。随后,贾某夫妇将广州某黄金投资公司告上了法庭,认为该公司在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变相进行期货交易,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损失3000余万元。
关于黄金投资公司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的问题,公安机关认定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贾某夫妇的买卖行为均为其自主操作,故公安机关对刑事犯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经审理后,天河法院最终判决贾某夫妇应当为其自身的投资行为承担市场风险。案件上诉后,二审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