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王先生在银行“终身免收账户管理费”的电话邀请下,办理了一张金卡。随后,他却发现银行“悄悄”收取了11个月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银行在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就收取金卡账户管理费口头协商一致或签署了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无权对王先生收取管理费。
王先生认为,银行在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每月扣款,且无任何告知,这种行为完全构成消费欺诈。
银行方面认为,其于2009年12月发布通告,每月每张金卡账户管理费上调至150元,此收费仅对总资产不达标的持卡客户收取,该通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银行从未向王先生承诺终身免费的事实,请求驳回所有诉请。
经双方协商,银行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6月14日分别向王先生退还了已扣收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150元。
法院则认为,银行作为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商事主体,若有意要求客户支付账户管理费用,自然会在与金卡的持卡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才会允许对方使用该卡。排除可以通过电话录音证明存在口头合意外,银行也可以在寄送金卡的同时,要求客户签署书面收费协议并寄回该行,从而形成书面合同。如果银行系因其自身合同签署环节存在管理漏洞,导致无法证明对于收费条款双方存在合意,进而无法要求金卡客户支付账户管理费用,相应的损失应该由银行自身承担。银行无法要求王先生支付账户管理费用的结果,并不影响其他金卡客户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