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人也将承担虚假宣传连带责任
本报讯 (记者 罗辑)2013年,成都市工商局受理各类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4371件,其中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773件。被虚假广告蒙骗,该怎么办?6日,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获悉,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将在15日施行,而新消法将通过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行政罚款上限,重点惩治违法经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消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做出相应规定: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包括消费者享有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规定虚假代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辛建华提醒消费者,发现在网络媒体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资料、证据,便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