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被法律界视为“顶天立地”之法,上接国家财政规范运行之“天缘”,下接纳税人权利保护之“地气”,扮演了纳税人利益保护者的角色。
实现税收法定,可以充分表达民意,让公众广泛参与到立法讨论中。如在2011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27日还维持3000元起征点不变,但在30日常委会最后通过时,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数字变化的背后就是对民意的充分考量。
实现税收法定,可以避免征税的随意性,使税收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都在立法机关和公众监督下有序行使,避免行政机关处于既当规矩制定者又当执行者的局面。
实现税收法定,让税收立法权“回归”最高立法机关,也符合市场经济对税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客观需要,对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其实,税收法定对纳税人同样也是一种约束。没有法的约束,对于部分纳税人而言也同样充满了随意性的空间,而一旦税收纳入法定轨道,不仅约束了政府的随意征税行为,也同样堵塞了那些“偷税漏税”的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