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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套上法律缰绳

2014年02月24日 13:20    来源: 浙江日报    

  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保障《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制定出台配套实施细则。近日,温州市金融办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再次引发多方关注。

  加速迈向阳光

  2011年,温州爆发局部金融风波时,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曾做过一份关于温州民间借贷的调查。调查显示:温州约有89%的家庭和个人,以及接近60%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融资总额大约在1100亿元。涉及面之广,数额之巨大,令民间借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规范发展民间融资,也因此成为温州金融综合改革 “十二条”任务之首。

  2013年11月出台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与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实施细则,以及将陆续制定的相关操作指引和业务规则,共同构成了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的依据。研读相关内容之后,人们不难发现其中的亮点频频:不仅首次对包括民间借贷、定向债权融资、定向集合资金在内的三种民间融资形式作出规范性的立法解释,还明确了民间融资监管主体和民间借贷监管方式、回答了风险防范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温州大学金融研究院副教授缪心毫全程参与了《实施细则》的修订和完善。他告诉记者,与《条例》相比,《实施细则》还拓展了民间借贷的外延,创新性地将合会、企业内部集资等合法性身份尚存有争议的民间融资活动纳入其中,“在我看来,这是政府对民间借贷的开放性态度的体现。”

  “《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出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解决了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和规范性问题,使得民间借贷从地下状态变成法律上有名义、有人管、有规则的阳光化状态,有助于防范民间借贷的一些风险和混乱。”浙江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说。

  提前把控风险

  风险控制和风险定价,是现代金融的两个核心议题,《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最终会达到什么效果,也自然绕不开这两个评判标准。

  “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必须备案,相当于对民间资金的数额、用途、参与方都进行了监管。换言之,官方通过大额民间借贷的备案,可以掌握大额民间借贷情况、社会民间融资总体流量,进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真正有资金需求的实业,同时也可以提前把控风险。

  除了强制性的大额备案,其他的借款人和出款人也可以自愿报送备案。“备案后,一旦发生借贷纠纷,可以作为判断其借贷合法与否的重要依据,同时其还款情况还可以作为信用证明。这相当于进一步降低了借贷风险。”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智潜说。

  风险定价则是一种利益博弈。据了解,目前影响人们不愿意登记的主要原因,除了习惯外,还有担心民间借贷备案会影响银行放贷额度以及不愿意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等原因。

  除了已有的“利率指数”和“温州指数”可以为借贷双方提供利率参考外,《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中还推出了一揽子利于消化风险的“优惠政策”。例如,过去只有银行等金融企业贷款可以享受的利息支出抵扣税款的政策,现在只要登记备案的民间贷款,同样可以享受到该政策。与此同时,根据条例备案的借贷行为,获得法律保护后,即便发生纠纷,也可以在政府协调下获得合理解决。但若要求强制备案的融资行为没有备案,则会面临相应的处罚。

  据调查,眼下温州企业融资来自银行和民间的比例为3:7。“这就需要借贷双方自己心理上做一个权衡,是愿意享受这民间借贷的利息支出税款抵扣以及其他法律支持,还是为了保住银行贷款额度、顶着被罚款的危险继续隐瞒;是愿意缴纳这20%的个人所得税、享受80%的既得利益,还是为了赚这20%,冒着老板跑路之后的血本无归、卷入打着超高利率幌子的集资诈骗之险。”温州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张震宇说。

  打开三扇大门

  《条例》的正式实施,不仅为民间借贷提供了从“地下”走到“地上”的平台,更打开了庞大的民间资本对接各类项目的三扇大门。

  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就是其中的一扇门。

  成立于2012年的温州瓯海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虽然去年信通作为主导的投资方,成功地完成了“天遥农业”的定向募资,也在近两年的运作中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但总经理黄永平坦言,眼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得到发挥。“遇冷”的原因,一是2011年那场局部金融风波让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人与人之间的互信受到严重的伤害,“有钱不敢借”的情况比比皆是。二来,民间资本管理企业是首创,其合法与否的身份频受质疑,“也怪不得大家,毕竟是新生事物,公信力不强可以理解。”黄永平说。

  黄永平很期待《条例》的正式实施。他告诉记者,《条例》首先将民间资本管理企业的合法身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进行明确,这将大大加强企业的公信力。其次,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形式的确定,也让其在未来运营中更有底气。另外募集资金总额从过去的4倍扩大到8倍,大大拓宽了项目的选择范围,一时用不下去的部分闲置资金还可以用于市区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这些规定对于我们定向集合募集社会闲散资金都非常有利。”黄永平透露,目前,他正联合温州其他10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共同发起一个名为“温州市民间资本联合基金”的项目,“有了这么好的平台,总要好好做些事。”

  除了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定向债权融资为自己进行融资。按照《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因生产经营需要,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本息。《实施细则》同时明确的是,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定向债权,同样可以在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机构进行依法转让。

  《条例》为民间非金融企业融资打开的第三扇门,则是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而这在现行的《贷款通则》中,尚未明确相关规定。

  “不论是民间借贷,还是定向集合资金募集,或者是企业定向债券融资,我们的目的,都是希望通过现代的组织方式,让量大、面广的小额资金的组织化程度、集约化程度以及投资能力得到提高,能够集中起来投入到合理的领域,提高小资本服务大项目的能力,使民间融资真正能够服务实体经济,让温州金改更加接地气。”张震宇说。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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