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融资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3月正式实施
民间资本曾被喻为水,如何将“暗流”变为“活水”?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融资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被业界看作是在疏通温州 “民间金融”的脉络。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融资条例》;2014年2月14日,温州市金融办公布了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月19日。
昨日 (2月17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温州市金融办获悉,目前尚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往后数日可能会有一些反馈意见形成。
“合会”合法化
2月14日,温州市金融办正式公布了《实施细则》全文,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包括附则共6章37条,涉及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内容,在民间借贷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
如《实施细则》对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这一行为的内涵、外延作出界定,将合会、企业内部集资纳入该行为范畴,并对合会、企业内部集资的概念作出阐述。其中,合会是指会首邀集二人以上为会员,以互助为目的,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的活动。
同时,《实施细则》将期限为3个月以内的借款作为临时性调剂的一个判断标准。对企业普遍关注的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问题亦进行了明确,如规定定向债券应当在温州市股权营运中心等机构进行发行或转让;定向债券既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选择中介机构承销,相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只能在上交所等发行,定向债券发行方式更加灵活等。
据此前《中国广播网》消息,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表示,最主要的就是把原来地下的混乱的充满各种风险隐患的民间融资活动拉到地上,并设置了合理的规则,使民间融资真正做到阳光化、规范化。
另据《浙江日报》消息,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认为,国务院把温州作为全国的金融改革试验区,而《融资条例》的出台也是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民间融资做出了立法的解释,它建立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监管机制,有利于优化地区性民间融资的环境。
对于民间融资利率,据温州市金融办对温州地区382个监测点的最新监测数据显示,虽然今年1月份的数据尚未公布,但去年12月份,温州地区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为19.91%(相当于月息1分66),环比下降0.11个百分点,与年初相比,下降1.12个百分点,12个月以来指数整体呈波动下降走势。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温州已开始着手民间融资条例的实施,2月14日下午,温州市金融办召开定向债券发行工作座谈会,参会对象包括温州股权营运中心、部分在温州证券公司营业部及部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机构负责人。
细化备案要求
对于上述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业内认为它的出台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促进温州民间金融不断规范有着重要的意义,但这给国内其他城市将带来怎样的启示?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及细则还对风险防范和处置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特别是确定了强制备案制度。
李有星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也是上述《融资条例》草案的起草参与者,他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其他地方对民间融资的监管思路大体是一致的,《融资条例》内所包含制度等创新均有参照意义,如备案的金额,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借贷活动都需要备案,仅对生产经营性的、大额的、涉众的借贷活动作出了备案要求。
如“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涉及的出借人30人以上”等情形,借款人应当向管理部门报备,这些具体到数字的规则,除了宣告了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外,这在李有星看来,对其他地方有借鉴意义。
另据《浙江日报》援引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称,《融资条例》最大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管理事权的职责,地方也需要适当的金融管理权,“在这方面,《融资条例》走在了前面,具有重大意义。他说,今后,人民银行将密切关注《融资条例》的实施,从中发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更多的地方经济服务。
此外,记者获悉,目前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已经制定了 “1+7”系列监管文件,并补充制订融资租赁、票据服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应急转贷资金、从业人员管理等5个配套子文件,与即将实施的《融资条例》相配套形成一整套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温州金融办最新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2月底,全市新增约550亿元社会融资量,超出了银行系融资量的5倍。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