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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点

2014年01月27日 11:09    来源: 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游尧

  农村合作银行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如何审时度势把握政策大力支持现代农业,深入推进普惠金融工程,积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需求

  当前,我国正在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应运而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产业化生产的特征,不仅带来土地、劳动力的集约化经营,而且亟待金融鼎力扶持。农村合作银行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如何审时度势把握政策大力支持现代农业,深入推进普惠金融工程,积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需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以浙江兰溪市为例。近年来,浙江兰溪市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加大了对产业大户、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扶持力度,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呈现出以下特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增长快,实力不断增强。兰溪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每年以90家的数量增加,至2013年6月底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596家,社员5.5万人。带动农户8.5万户。总注册资本2.4亿多元,平均每个合作社40万元。产业化龙头企业实力不断增强。在政府优惠政策的扶持下,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日益加快。家庭农场自从2013年5月以来,已达到38家,注册资金总额达2493.5万元,户均注册资金65.61万元。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最先进的农业生产力,在信息、技术、投入和市场开拓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其经营收益是传统生产的二、三倍,通过“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带动了周边的农户种植养殖,促进增收致富。

  农业产业化及综合开发项目是当前新型农业产体发展的必然趋势,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同时结合休闲观光元素,项目投资额度越来越大,如浙江喜燕生态农业园区项目、浙江兰溪转轮岩香榧产业建设示范项目、浙江诸葛草堂现代农业科技园项目总投资额均在亿元以上。随着特色农业及农业龙头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对农业信贷资金的需求已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范围,大额资金需求显著增加。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题

  面对当前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加快发展的新征程,金融机构对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和研究不足,僵化的信贷管理方式约束了农村信贷市场的开拓。同时,受信息不对称的制约,金融机构信息来源比较单一,难以全面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销、成本、市场、盈利及风险等全面信息,无法对贷款对象的信用和风险状况进行全程跟踪。

  大多数合作社管理松散,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成立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国农的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加上规模较小,缺少共有资产,抗风险能力较弱。农业龙头企业大部分属于家族式企业,甚至是夫妻店,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现代化管理体制。而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较低,有的仅办理了工商登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法人登记等必要手续,缺少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未申领贷款卡,经营证件不齐,限制了金融支持。

  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滞后,部分农民金融意识淡薄,一些中小企业诚信意识有待加强,制约了金融服务的深化。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起步阶段,普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少而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大多数办公、经营场所多是租赁方式取得,或仅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导致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监督难度较大。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具有价值的资产,却很难办理抵押,极大地限制了其获得融资的能力。

  普惠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

  金融机构应调查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经营状况,并密切跟踪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主管部门管理政策实施情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名单制管理。积极引导和带动新型农生经营主体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体制,突破企业规模发展的瓶颈,满足信贷介入的基本条件,加大扶持力度,从而促进支持其扩面增量。

  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金融需求的特征,在经营理念、支持对象、营销手段、个性化需求等方面进行差异化服务创新,满足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信贷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及用途方面的需求,最大限度进行对接,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的财产范围,发放产权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抵质押贷款以及在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互助担保业务,对资信状况良好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把现代金融的风险控制机制与农村传统信用资源对接起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积极拓宽信用信息来源渠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的处罚力度,完善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

  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管理特点与一般农业经营主体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客户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客户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金流向监管。

  作者单位:浙江兰溪农合行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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