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是一起涉嫌证券欺诈的典型案件。令人欣慰的是,被骗投资者在即将落入非法组织骗局的千钧一发之际,及时向证监部门发出了问询求助,由此及时跳出了虚假炒股陷阱、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
【欺诈陷阱】
一自称“Q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撒网钓鱼”方式拨通S女士电话,宣称Q公司是“行业领先的娱乐综合企业”“以网络游戏研发及运营为主要发展方向的大型网络公司”,公司即将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需引入自然人股东,并承诺“投资收益稳定,以发行价5美元认购,上市后股价最低8美元,收益最低60%”。S女士听后表示对投资很感兴趣,要求对方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再考虑。Q公司人员随即通过邮件向S女士提供了“申购书”、“批复函”、“摩根士丹利投资报告”、“Q公司十大优点”及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多次电话催促S女士将认购“自然人股份”的款项汇入其指定账户。
【谨防上当】
S女士多了个心眼,在按该电话推销人员要求付款前,向陕西证监局询问Q公司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陕西证监局收到S女士的信后,第一时间告知S女士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诈骗。S女士及时警醒,没有掉进不法分子设置的诈骗陷阱。
【原形毕露】
见S女士迟迟仍未汇款,该公司人员致电威逼,称“你申购的Q公司自然人股票是摇号产生,必须买,否则耽误公司海外上市进程,将负法律责任”。由于S女士已知Q公司是设骗局,Q公司的威逼最终未能凑效。
经调查,Q公司工商注册住所门户紧锁,无任何显示公司名称标识及工作人员。该公司指定汇款的账户累计余额最高时有100万元左右,每次进款后,均立即被提现取走,恶意欺诈的目的昭然若揭。
【以案说法】
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法定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条件,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即将海外上市的消息及所推销的“自然人股份”和“承诺投资收益稳定”均为虚构事实,实质是打着“股票投资”的幌子,借助电话、网络等手段实施的诈骗犯罪。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非法集资罪。
这些骗子公司往往利用一些群众对“原始股上市后可以一夜暴富”的错误认识,利用电信手段所具有的远程性、虚拟性、隐蔽性特点大肆诈骗,一旦得手后即卷款潜逃、人去楼空,投资者发现上当受骗后往往很难进行追责和维权。
因此,广大投资者应提高警惕,尤其是对陌生电话、邮件、网络带来的“一夜暴富”式 “投资机会”,须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增强识别、抵制、防范各类涉及证券金融诈骗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以股票、股权投资为道具的非法集资形式及定罪处罚
●承诺股权投资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股票债券诱骗投资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以投资入股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非法发行、转让股票、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为非法集资提供广告等宣传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损失自负
●参与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损失自负
(本栏目由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