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女士为了帮助儿子的朋友贷款创业,把自己名下唯一的一套房产,无偿过户给了对方,却遭到多年的欺骗,险些赔掉住了大半辈子的房子,差点无家可归。在北京十佳房地产律师、北京京剑律师事务所金翔律师的帮助下,她终于打官司解除了最初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意味着尹女士一家还可以继续在自己的房子里居住。
事件
好心帮忙“出借”自家房子
尹女士今年70岁,多年来她和老伴李某、儿子阿峰一直住在朝阳区三里屯某小区。早在2004年,阿峰的好朋友元振找到尹女士家恳求帮忙。元振称,他要和阿峰开办印刷厂,需要购买印刷设备,想向尹女士家借钱。
但尹女士经济条件并不好,也没有存款可以出借。元振便提出把尹女士家的房子过户到他的名下,然后再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元振信誓旦旦地说,等解决了资金紧缺的问题后,一定会把房子再过户给尹女士。
因为元振和尹女士的儿子阿峰确实是多年的好朋友,加之元振的父亲在公安局工作,尹女士又十分善良,便同意了这个要求。
元振写下了一份承诺协议书:“本人于2004年借尹女士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里屯某房产用于贷款,其间不得卖给他人,贷款还清后将此处房产过户给尹女士。”下面为元振的签名和日期。
元振还承诺,尹女士一家的生活不会受到任何影响,房子仍由他们一家居住。2004年6月3日,双方通过元振找来的两个代理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约定尹女士将房屋卖给元振,元振向她支付购房款33万元等。
房款两空又遭他人轰赶
但此后的几年时间,元振一直未把房子再过户给尹女士,也未支付33万元。其间,元振还以银行贷款还不上、银行要收回抵押房屋的名义,反向尹女士借款十几万元。
尹女士当时已退休,老伴因为自谋职业后档案丢失,没有退休金,一直吃低保,而儿子阿峰在超市上班,每月工资仅1000多元。全家人为了保住房产不被银行收走,砸锅卖铁、东拆西借,给元振送去十几万元。但这些钱连同房子一起都打了水漂。
2011年,在尹女士的要求下,元振又写了一份保证材料,内容为:“本人元振于2004年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里屯的住宅一套,由于本人资金紧张一直未付房款,经协商定于2011年4月底前将此住宅过户回给尹女士,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因担心元振把房子转卖给他人,尹女士一家经常去房管部门查询自家房子的房主情况,房子确实一直在元振名下,直到2011年7月至8月,房管部门盖章的查询资料都是这样的结果。但尹女士最害怕的噩梦最终还是来了。
2011年的一天,尹女士家的房门被陌生人敲响。来人自称名叫吴田,拿出一个房本给尹女士看,告诉她:“你们的房子现在已经属于我的了!赶紧腾房!”
尹女士后来向房管部门查询,房管部门答复前两次的查询结果是错误的,可能是电脑系统出了问题,吴田拿出的房产证是真实的。
为了轰赶尹女士一家,吴田还向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了解情况后,认为是民事纠纷,建议双方上法院解决。而此时元振连影子都见不到。
没过多久,尹女士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吴田以返还原物为由起诉,要求尹女士腾房。尹女士一家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北京十佳房地产律师、京剑律师事务所的金翔律师得知这件颇为离奇的事情后,决定帮助尹女士一家打官司。
官司
律师巧打连环官司
金翔律师分析,按常理,元振卖掉这套房子之前,买房人吴田应当去实地查看房子的情况,但尹女士一家在涉案房屋居住时,一直没有人来打扰过。因此,元振将房产过户给吴田,实际不是真正的“买卖”关系。
后来经过金翔律师的调查,尹女士一家才搞清楚事情的经过:原来几年前,元振向吴田借了高利贷,以这套尹女士一家实际居住的涉案房产作抵押担保。但双方办理的不是抵押手续,而是过户手续,元振把这套房子过户给了出借款项的吴田。
双方约定,元振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出钱回购这套房产。此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元振按月向吴田支付租金,这样就可以让实际居住的尹女士一家免受打扰,又可避免元振向吴田实际交付房屋。
但2011年6月,当元振无法按期还款,同时也无法按时支付房租时,便发生了前面吴田手持房产证找到尹女士家要求腾房的一幕。
金翔律师认为,元振和吴田之间的买卖关系,实际是一种“借款”关系,房屋产权再次发生转移,这对多年前把房子借给元振的尹女士一家非常不公平。但到法院咨询打官司时,法官告知尹女士,她和元振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很难打赢官司。因为尹女士当年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还将委托书办理了公证手续,处处都把自己置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法律应该能够帮助弱者,我坚持这种信念。”针对上述情况,金律师制定了一套诉讼策略,先是起诉房管局,撤销曾在元振名下及最后转移给借贷者的房产证;紧接着又立了两个民事诉讼官司,一个是主张解除尹女士与元振的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个是尹女士起诉元振及最后拿房产证的人,主张二被告实际是借款关系,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由于这些案件之间均有一定联系,在审理尹女士与元振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官司时,返还原物案和行政诉讼案同时被中止诉讼。
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在尹女士和元振的房屋买卖官司中,金翔律师代理尹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尹女士和元振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金律师告诉记者,他起初想诉求这份合同无效,但发现这一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随后便改变了思路,将诉求改为“解除合同”,最终使一连串的“死案”开始变活。
金律师向法院提出,尹女士和元振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元振实际没有履行支付购房款的合同内容,因此要求判令双方解除合同。
日前,尹女士主张解除和元振之间的合同一案,朝阳法院经缺席审理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元振与尹女士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经多次催要元振未向尹女士支付购房款,又违反约定将诉争房屋卖给他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尹女士要求解除与元振之间的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因元振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尹女士与元振之间于2004年6月签订的买卖合同。
尹女士一家三口可以暂时在涉案房屋里安身了。金翔律师介绍,8月1日这个判决生效后,他将协助尹女士继续打后面的官司,首先要起诉房管局,要求撤销元振原先取得的房产证,这场官司打赢后,另几起官司也就可以胜诉,最终恢复尹女士的产权证也就有望实现。
(文中涉案人名均为化名)
提醒
房产证莫借外人
1.房产证切莫随意“外借”
金翔律师就此提醒读者,生活中的房产证“外借”,往往是为了救急,将自己的房产证以买卖或赠与的形式过户给他人,以满足他人的特殊目的。但金翔律师提醒大家,房产证一旦合法过户给了他人,房子的所有权就是他人的,他人就享有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此金律师建议市民,即便是给亲戚朋友帮忙,也莫轻易将房产过户给他人。
2.买卖房屋切莫全权委托
金翔律师提醒大家,房屋买卖事关重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切莫轻易全权委托,尤其涉及房屋的价格、付款时间、交房时间、过户时间等重大事宜,最好自己亲自做出决定。首先代理人未必能为委托人着想,在法律上也无法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双方有明确的委托合同约定,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特别限制,否则买卖房屋最好不要让他人代理。即使代理,其权限也要有限制,否则代理人行为的一切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3.以房屋担保切莫过户
金律师提醒,以房屋作担保,办理的应是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这种情形下,最坏的结果就是房屋被拍卖还债了。但买卖过户就不一样了。
因此借款时切莫采取买卖的形式,因为房产一旦过户给他人,主动权就不在自己手里了。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款,也不能及时回购,那房产就有可能变成他人所有了。
本期主讲 金翔律师
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现任北京市评标专家,市律协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房地产学会政策法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今年年初获“北京十佳房地产律师”荣誉称号。从事法律工作18年以来办理案件800余件,特别擅长房地产法、建筑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多个领域,不仅涉及诉讼、仲裁业务,还涉及非诉业务,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