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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是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成功的基础

2014年01月14日 07:07    来源: 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招商证券

  纵观过往30年的改革历程,任何一项改革都是在既定目标的方向上,通过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深化改革而实现的。此次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想来也不例外。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开宗明义,对改革规划的总体方向就是市场化取向: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这一主旨详细体现在了新股发行制度各项机制的设计上,如放宽核准批文的有效期至12个月,以便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发行窗口;扩大询价对象的范围,以便于询价样本更能反映市场各类投资者的需求;剔除不少于10%的最高报价,减少异常的扰动因子对统计结果的影响,使定价结果能更准确地反映市场供求的情况;而在新股发行的同时,根据询价情况可适当发售部分老股,则是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的通行做法。

  市场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有赖于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归位尽责,理性和严肃地运营。在强调发挥市场的决定性地位,让无形之手发挥作用的同时,政府行政部门作为“守夜人”,必须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公平。市场化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我国资本市场的建设因新兴加转轨的国情条件表现得更为复杂,在这一背景下,强调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

  本次IPO重启后,出现了奥赛康等几家公司的暂缓发行,正是资本市场复杂性的直接体现。14家公司询价的结果,平均市盈率36倍,最高67倍,奥赛康则更出现了新股发行筹资与老股东老股发售金额相差悬殊的情况。这些现象表面上看是机制运行过程中的技术性偏差,实质上则是市场参与主体在运行时是否归位尽责的问题。市场化与市场主体的制度约束和自我约束密不可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与暂缓发行同时公布的《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对发行过程中定价的风险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路演询价过程和投资者报价过程行为的监管,强化了约束机制。只有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才能使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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