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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文强化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

2014年01月10日 21:38    来源: 新华网     高立 韩洁

  财政部10日发布新制定的《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旨在强化中央财政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更好推进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证县级政府履行基本支出责任的财力需要。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县级政府提高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奖励地方改善县级财力均衡度、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和提高管理绩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根据办法,财政部依据县乡政府需要承担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核定各省的县级政府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政策变化情况,每年适时予以调整。省级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财政部核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为基础,适当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

  保障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奖补资金覆盖全国的县、县级市和农业人口占辖区内总人口比重超过50%的县级区。

  办法指出,财政部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结合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采用因素法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其中,对县级政府新增基本财力保障需求给予补助;对县级财力均衡度较高、县级财政管理较为规范和绩效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区给予奖励。

  为引导地方强化县级财政管理,中央财政依据县级财政管理水平,实施正向或逆向激励。比如,为落实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对财政供养人员增加的地区实施扣款;为促进县级政府提高收入质量,对县级税收收入占公共财政收入比重列前20名的省区市给予分档奖励;为促进县级政府优化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依据县级财政支出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安排一定奖励。

  办法强化了考核和监督力度。从2014年起,中央财政考核各地上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状况,对县级财力水平低于财政部核定标准、县级财力占全省财力比重低于60%、县级财力均衡度低于0.6的地区,相应扣减对所在省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或税收返还,直接分配下达给县,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惩罚。

  此外,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地方分配、管理和使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对违规安排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县,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享受奖补资金的资格。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9月21日财政部公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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