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全面构建了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提出了九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作为证券公司一项十分重要的创新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在2013年取得突破性增长,融资融券余额由895亿元增长至3465亿元,已开户投资者数量由50万人增长至137万人,融资融券日益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交易制度。更好地引导中小投资者理性、灵活地运用融资融券工具,提高风险识别和抗风险能力,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已成为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我们认为,从落实《意见》的各项工作要求出发,应重点加强融资融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强化融资融券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融资融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使其风险识别、管理及承受能力与融资融券业务的特性相匹配。《意见》指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应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完善中小投资者分类标准,科学划分风险等级,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市场服务规则。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带有杠杆性质的交易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风险性,要求投资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证券交易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因此,证券公司应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重,健全融资融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一,严把“开户关”,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资产金额、投资经验、财务状况、风险偏好以及诚信记录等因素,跟踪近半年投资者普通账户的市值规模和证券交易等记录,严格授信额度的审批,使投资者的行为与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将不适合杠杆投资和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及时限制在融资融券业务外。第二,做好开户与签约环节的讲解工作,明确、客观地向投资者告知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特别是告知强制平仓的风险控制安排。第三,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分层次、多渠道对投资者普及业务知识,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提示业务风险。第四,建立有效的投资者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二是加强中小投资者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意见》指出,应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加大普及证券期货知识力度,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融资融券是一种双向交易机制,在市场上涨时,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做多获利;在市场下跌时,也可以通过融券做空获利。但是目前,很多投资者对融资融券机制的认识还不太全面,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交易习惯仍以做多为主,还不太熟悉利用融券做空工具来对冲风险。同时,融资融券的杠杆机制会放大交易风险和盈亏比例,市场波动较大时,部分融资融券的中小投资者没能做好头寸管理,主动减仓、及时止损,从而加大了投资损失。
因此,相关各方应进一步强化融资融券中小投资者教育,发挥媒体舆论功能,正确引导投资者。加大宣传融资融券知识,介绍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向投资者全面揭示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引导投资者不轻易听信传言、盲目跟从,树立理性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投资者也应主动认真学习融资融券知识,掌握融资融券法律规则和交易流程,充分认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全面、准确理解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内容,明晰自身权利和义务,要充分认识到,对基于自主决策产生的投资结果,需要自担风险、独立承担融资融券履约责任;了解标的股票的选取条件与标准,理性地选择投资对象;坚持价值投资理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