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3日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从履约期限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白条承诺”行为给予重磅监管。
此前曾有中小投资者将不按期履行承诺的上市公司诉诸法律,但由于相关承诺往往“模棱两可”,诉讼效果欠佳。监管部门此次主动出击,或可遏制上市公司相关方“打白条”之风。
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没有形成良好的诚信环境,二是相关监管规定不健全,三是对相关行为的惩戒力度不足。
为了改变上述情况,证监会专门出台了对承诺履行行为的监管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承诺及履行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承诺事项应当满足的标准,包括承诺事先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等,并明确了凡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承诺事项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规范,超期未规范视同不履行承诺。二是对于那些因自身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除非非关联股东同意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承诺义务的请求,否则一概按不履行承诺论处,并对承诺相关方不履行承诺行为制定了严厉的监管措施。本指引实施后,凡不履行承诺的主体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审慎审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诺相关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等。三是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
证监会例会热点:
依法打击基金销售中违法行为等
1.证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指引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构成要素,并针对核心构成要素,如重要声明、内部控制评价结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等,逐一说明了需要披露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日后将根据制度执行情况完善信披规则。
2.基金公司已经基本具备了上市的条件和基础,基金管理公司发行上市有利于提升基金行业的影响力,扩大证券市场覆盖面。
3.进一步规范互联网金融,对其中涉及非法证券活动,证监会将予以打击,保护市场秩序。
4.积极推进内地与香港的基金互认问题,目前证监会、国家外汇局、香港证监会等已经在6个方面达成共识。
5.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对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做出了规定,相关条件至少应包括:(一)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五年投资经验;(二)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6.目前证监会在积极推进加快推动养老金、保险基金、公积金、QFII、RQII等长期资金入市,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7.创业板改革方案目前还处于研究阶段,成熟后才会发布实施,包括完善融资机制、满足创业板持续融资的需求等。
8.有投资者对券商对其融资买入昌九生化股票强制平仓的做法提出异议,证监会表示证券公司强制平仓要依法合规,且需遵守与客户的约定,要做好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工作。 (记者 杨欣)
证监会出台新规,对承诺履行行为进行监管指引,从履约期限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白条承诺”行为给予重磅监管。
证监会推进加快推动养老金、保险基金、公积金、QFII、RQII等长期资金入市,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记者观察:“打白条”之风受遏制
记者统计上市公司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现,如果明确时间等要素限制和追加补救措施,履约比例就会较高。即使是履约比例最低的资产注入类承诺,明确注入时间后其最终履约的比例也超三分之二;反之,长期不履行承诺的比例则高达三分之二。
从目前市场情况看,上市公司相关方承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消除同业竞争承诺、资产注入承诺、业绩承诺及股改承诺。其中资产注入承诺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最难解决,也最值得投资者关注。
2010年12月31日,外运发展成为两市第一家因大股东未履行股改承诺、存在同业竞争而被责令整改的上市公司。尽管如此,公司大股东仍一直拖到2012年年初,才公布履行股改承诺的初步方案。
更过分的是江钻股份。该公司大股东曾在股改时承诺,将其拥有的机械制造行业的优质资产注入公司。但实际拟注入资产的质量却令市场大失所望。因此,2008年6月股东大会审议不予通过收购预案。从此,江钻股份大股东便将履行承诺问题“高高挂起”。另外,东方集团将劣质资产高价卖给上市公司以“履行股改承诺”的做法也备受投资者诟病。
此前曾有中小投资者将不按期履行承诺的上市公司诉诸法律,但由于相关承诺往往“模棱两可”,诉讼效果欠佳。监管部门此次主动出击,或可遏制上市公司相关方“打白条”之风。 (记者 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