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公告:2012年7月25日,法院受理华夏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执行广东国恒、*ST国恒、深圳国恒、深圳中技、深圳威谊光通、华生创展、鸿源星贸易、成清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2年8月14日,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责令众被告履行法律义务。截至公告日,执行通知书正在执行中。
5月28日公告:2012年7月2日,法院受理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诉江西国恒、*ST国恒、徐保根一案。2012年12月5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西国恒归还九江银行本金2000万元,利息罚息508599.7元,律师代理费10万元。*ST国恒、徐保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公告日,九江银行宜春分行正在对上述2000万元贷款进行续贷审批。
8月14日公告:2012年9月10日,法院受理杭州通铁诉*ST国恒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3月11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ST国恒给付杭州通铁货款150001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5000.28元。截至公告日,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正在执行中,*ST国恒尚未支付杭州通铁相关票款。
2012年9月10日,法院受理杭州通铁诉*ST国恒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年3月11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ST国恒给付杭州通铁货款1600423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47487元。截至公告日,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二正在执行中,*ST国恒尚未支付杭州通铁相关票款。
2011年12月27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陈壮群就争议合同纠纷对华信泰、李勇 、*ST国恒、成清波、李晓明提出的《仲裁申请》。2012年9月7日,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华信泰向陈壮群支付借款本金120432000元及利息人民币312043200元、违约金3612960元。*ST国恒、成清波、李晓明对华信泰的裁决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8月21日公告:2012年8月31日,法院收到中国银行海门支行诉*ST国恒票据纠纷案的起诉状。2013年3月12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确认本案票据质押合法有效,*ST国恒向中国银行海门支行兑付票据款项4000万元。
2012年6月11日,法院受理浦发银行杭州和睦支行诉浙江圆融、*ST国恒金融借款纠纷案。2013年5月17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浙江圆融、*ST国恒向浦发银行杭州和睦支行支付票据款4000万元及利息1253688.89元。
2011年11月30日,法院受理杭州通铁诉*ST国恒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年4月9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ST国恒给付原告杭州通铁货款3000370元。截至公告日,杭州通铁买卖合同纠纷案正在执行调解中。
8月27日公告:2012年8月25日,法院依法受理工商银行南昌洪都大道支行诉*ST国恒、广东国恒信用证融资纠纷案。2012年10月10日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判决江西国恒给付原告工商银行信用证欠款本金40000000元,*ST国恒、广东国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5月10日,法院依法受理九江银行宜春分行诉江西国恒、*ST国恒借款纠纷案。2012年10月16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西国恒偿还九江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188890.98元,*ST国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6月19日,丰城市鸿源小额贷款公司就*ST国恒、江西恩正、江西国恒铁路贸易债务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9月12日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管辖法院移送至南昌中级法院。
2012年4月20日,周远理就*ST国恒、江西恩正、江西国恒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7月29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江西国恒退还周远理预付款5000万元,*ST国恒对上述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6月22日,法院受理上海伊航诉*ST国恒、深圳国恒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一案。2013年7月24日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深圳国恒须给付原告上海伊航推荐费1115万元,*ST国恒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2年12月25日,法院受理颜关伟诉深圳中技、深圳国恒、*ST国恒、成清波、上海云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该院主持调解后,2013年1月22日,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
2012年1月6日,法院受理罗定市财政局诉广东罗定中技、深圳中技、中铁罗定、深圳国恒合同纠纷案。2012年3月13日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广东罗定中技和深圳中技向原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2000万元。中铁罗定以其抵押的全部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9月12日公告:2012年12月25日,法院依法受理颜关伟诉深圳国恒、深圳中技、*ST国恒、成清波、上海云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该院主持调解后,2013年1月21日,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深圳国恒欠颜关伟借款本金为3368.5万元,利息合计1073.38万元,上海云古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荣华东道的房产于2013年3月31日前过户至颜关伟或颜关伟指定的主体名下,抵偿债务2768.5万元。
2011年10月20日,法院依法受理赣州银行滨江支行诉广东国恒、*ST国恒、成清波、宋金球、金卫国 、周静波、金卫民、徐保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经该院主持调解后,2011年12月23日,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下达《民事调解书》。广东国恒应当于2011年12月26日前偿还原告欠款1750万元,余款2083.6万元应当于2011年12月30日前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