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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存量发行暂行规定出炉 持股需满36个月

2013年12月03日 07:21    来源: 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随着IPO重启时间确定,配套规定也在陆续出台。《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昨日(12月2日)证监会网站发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原始股东都有资格提出转让,《规定》要求,拟转让者持有公司股权时间至少需满36个月。

  老股应与新股发行价相同

  12月2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规定》,并表示“这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规定》表示,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的行为(即老股转让),其转让老股的发行价格应当与新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

  此外,《规定》还表示:公司发行新股同时,应当载明公司预计发行新股数量、公司相关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和上限,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而股东公开发售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归发售股东所有。

  《规定》中明确表示:公司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已持有时间应当在36个月以上,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私募:将减少大小非减持冲击

  实际上,IPO存量发行问题此前已在多个场合被证监会提及,同时也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中,被市场热议的焦点之一。

  此前新股被市场追捧时,常出现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的“三高”现象。比如2010年上市的海普瑞(002399,前收盘价22.4元),当时以148元的发行定价一步进入A股“百元俱乐部”,同时创出6倍的超募纪录,一时市场哗然。而一些上市公司所募资金最后却躺在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吃利息,而并非投入到公司的主营业务中,造成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分析人士认为,监管层将老股转让这一境外主要市场的成熟做法引入A股,将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资金超募问题,增加可流通股份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充分博弈,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同时,由于一部分老股东在IPO时提前退出,当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时,对市场的冲击和抽血也将得到平滑。

  按照本次新政前IPO规定,发行人一般发行的是新股,也就是增量发行。《证券法》第50条第3项规定,申请股票上市应当满足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因此,大部分的IPO新发行股份比例都在25%左右。在此背景下,A股市场一直采用增量发行,但由此产生的弊端也很明显。其中为市场所知的就是造就出不少“大小非”,“大小非”持股数多、成本低,解禁时直接在二级市场抛售,从而有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记者注意到,不少分析人士认为,证监会《规定》内容被解读为直接针对“大小非”。杰兴投资CEO任文兴对记者表示,“这一举措将提前减少‘大小非’减持冲击。”


(责任编辑: 马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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