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业内专家认为,这一 IPO新规具有六大亮点。
其中,新规规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亮点1
推动存量发行
新规:鼓励持股满3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比例。
解读:“三高”是A股市场久治不愈的顽症,也是许多人视A股市场为“圈钱市”的原因。老股东转让股票也就是存量发行。存量发行数量大,说明老股东不看好公司前景,买方自然不敢报高价。这对抑制“三高”有积极意义。
亮点2
大股东不得“贱卖”股票
新规: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管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解读:与普通散户相比,大股东和公司高管持有的股票不仅数量很大,而且成本很低,即使“贱卖”也能赚得盆满钵满,这也正是人们视“大小非”为猛虎的原因。IPO新规的上述规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普通投资者的担忧。
亮点3
一级市场“买卖”向基金社保倾斜
新规:监管层将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其中,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在网下配售中,股票应优先卖给公募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在IPO网下发行的股票,由主承销商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自主选择投资者进行配售。拟上市公司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网下配售原则和方式,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解读:证监会调整了一级市场配售比例。如果公司股本4亿元以下,网下配售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公司股本超过4亿元的,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网下网上回拨机制也有明显的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级市场“买卖”过程中,公募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将享受部分优先权。网下配售股票中,至少40%应优先向以公募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亮点4
申报材料有虚假也要赔股民钱
新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解读:为取得上市资格,“化装”“包装”在A股市场是公开的秘密。发行方、中介机构无疑比普通投资者更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IPO新规的上述规定,对企图“假打”的发行方、中介机构有很大的震慑作用。
亮点5
持有非限售股才能参与“打新”
新规: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解读:长期以来,A股一、二级市场处于截然割裂的状态。一些财大气粗的机构凭借强大的资金优势,囤积在一级市场参与新股申购,然后在二级市场高价抛售一空。如此周而复始,他们倒是在一级市场攫取了暴利,却害苦了二级市场的投资者。IPO新规的上述规定,可以缩小一、二级市场的剪刀差,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在二级市场持股的信心。
亮点6
25%规则退出防“圈钱”
新规:在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申购量,防止“人情报价”或盲目报高价。
解读:2012年4月份,为对新股发行公司进行有效控制,政策要求在三种情况下,发行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须进行重审。在《意见》中,这一要求不再出现。不过,证监会负责人表示,本次改革后将不再执行“25%规则”,但并不意味着要放松对新股高定价和“圈钱”的约束,而是拿出新招防止上述担忧出现,如平衡供需,抑制高定价,更大程度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新股发行快慢、多少更多由市场决定。促进合理定价,把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限制发行人定高价。如果定价过高,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股价跌破发行价,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需要按承诺自动延长持股锁定期等。
华西都市报记者王继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