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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未来:改革新政将规范市场 引导理性投资

2013年12月02日 18:49    来源: 新华网    

  11月30日,证监会发布4个决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借壳上市审核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这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引导市场的理性投资理念的形成,对于A股证券市场未来发展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具体来说:

  1)加大对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惩罚力度。被稽查立案的,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这是新股发行改革的一大亮点,可有效避免新股发行价格过高。

  3)总体来看,新股发行改革更向市场化的调节机制迈进一大步。一方面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询价、配售与回拨体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合理定价作用,减少发行过程中的畸形定价,从源头上解决发行过程中人为炒作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发行人的事后职责,落实其对于股价的长期维护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总体来看,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将构建与形成合理的一二级市场估值体系与联动机制。

  4)上市公司借壳比对新股IPO上市标准,大幅度降低了借壳上市黑箱操作的可能,增强了借壳方资产质量的可辨认度与历史数据可信度,从而有效防止借助借壳故事疯狂炒作股价的可能。

  5)明确上市公司的分红职责,转变市场纯投机的氛围,逐步形成以分红收益率为导向的长期价值投资理念,有利于证券市场与实体经济发展的更好结合,使得证券市场能够真正起到资金与资源的合理配置作用。

  在上述公告的具体操作层面,给出以下两个修改建议:

  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议中的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建议应进一步明确成熟型与成长型公司的定义,以及重大资金支出的安排定义(占公司净资产的25%以上?),以便于操作。

  该细则作为整个决议中的核心内容,对于上市公司分红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指导作用(根据不同的公司与支出特征,给出了现金分红强制性比例要求),但成长型与成熟型公司之间并无明显的轮廓边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也没有一定的标准,很容易导致大量的上市公司偏离定义,均向20%的分红底线靠拢。

  2)在《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第三条第2点‘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10家,但不得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应不少于20家,但不得多于40家’,建议应适当增加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根据决议,网下配售将主要在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中选择,且配售比例不低于60%或70%,因此‘4亿股以下,不超过20家’的规定,将导致投资者的进入门槛较高,容易造成持股过于集中的现象,不利于提升适当新股认购参与度。(华宸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 邢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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