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在起草自贸区地方性法规。如何在立法权限内,让自贸区地方性立法“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昨天举行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制保障专题讨论会上,与会嘉宾从各自角度作了分析。
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市法制办主任刘华说,自贸区的管理制度已初步建立,基本运行已做到有章可循。但随着进一步的开放和发展,现行规则远远不能满足其运营的需要,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目前,以市政府规章和文件为主体的管理制度只能是临时应急的,应当适时升级,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看来,涉及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事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均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实质性的制度创新都需要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总体方案》公开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在市政府出台《管理办法》前,市人大常委会也先行作出了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及时理顺了本市地方性法规与国家立法的关系、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的关系。但是,相关行政法规暂时调整实施的工作至今尚未完成,不排除在自贸区各项先行先试事项推进过程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将作出进一步调整的可能性。
注重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刘华认为,制定自贸区地方性法规,首先要处理好原来的三个保税区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的关系。
现行《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目前仍然有效,《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条例》确立的海关特殊监管方式、保税区与非保税区贸易政策在市政府《管理办法》中并未体现,制定自贸区管理条例时是否保留?是否可适用于洋山保税港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这些问题均需深入研究。
根据总体方案,自贸区有98项改革创新措施正在试点或者将要试点。刘华说,一些重要管理措施经过试点证明是有效、成功的,应当及时在法规中明确,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规则。
要与全国法律、法规修法相衔接
自贸区内对金融人才是否要有特殊的扶持政策?市金融服务办副主任吴俊认为,考虑自贸区金融法制环境建设需涉及三个角度:一是加深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共同创造有利于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的监管环境。二是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在金融事权层面的立法关系,配合中央及相关部委做好自贸区法律制定和修订工作。三是地方政府从法律执行角度保证自贸区战略的实施,为自贸区金融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盛勇强说,应加强对自贸区投资贸易等领域商事交易规则的研究。自贸区进一步扩大投资、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是全新的探索和尝试,一些领域的创新还缺乏可以适用或者参考的法律规范,一些领域的创新则会涉及到与现行法律相协调的问题,应全面加强对私法性的民商事法律和商事交易规则的立、改、废的研究。
2014版负面清单将提高开放度
市商务委副主任王新培表示,上海市和商务部在研拟自贸区方案之初,就明确要把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作为自贸区制度创新的关键内容。下一步,上海将在国家相关部委的指导、支持下,进一步梳理国家有关外资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状况,按国际通行惯例,进一步减少负面清单中的限制措施,同时进一步完善负面清单模式下的开放型经济管理体系。
2014版负面清单的调整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透明度,对限制类但无具体限制措施的条款分类处理,其中,对需保留的应明确具体的限制措施,对没有保留必要的尽量取消;二是提高开放度,主动与相关部委沟通,争取支持,取消或放宽一批对外资的限制措施,尤其是对鼓励类但无外资股比限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