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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信托安全性或优于理财产品

2013年11月04日 07:23    来源: 广州日报     周宇宁

  20余家信托公司或将参与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作为“盘活存量”的重要措施,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在扩大,而即将到来的第三轮试点更是将迎来信托公司的参与。在目前信托行业“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一直在努力争取参与资产证券化,从而扩大业务渠道,但是尚未见到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资产证券化

  就是通过一家特殊目的载体(英文简称SPV)来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

  昨日,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作为受托人,可以发挥独特的制度优势,同时通过这种形式来发行产品还能够突破银监会8号文的限制,将非标产品标准化。

  信托参与发挥制度优势

  近日,据中国证券报透露称,多家金融机构正积极筹备发行第三轮额度下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0余家已取得相关资质的信托公司将会参与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额度下的产品发行,包括中信信托、兴业信托、中融信托等。

  据了解,此轮所发行的产品将在交易所市场试点发行,试点初期仅面向机构投资者。

  昨日,记者向多家信托公司求证,相关人士均指出,在目前信托行业“内外交困”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一直在努力争取参与资产证券化,从而扩大业务渠道,但是尚未见到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据透露,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规模不超过3000亿元,其中1000亿元额度将分配给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地方城商行等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将获得1000亿元额度,其中至少500亿元用于铁路贷款等基础资产;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有望合计分得1000亿元额度。

  业内人士指出,实际上信托公司此前一直都有开展类似业务,包括对银行信贷、应收账款、租金收入权等多种资产进行证券化。在第三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分析人士预计,信托公司的角色更多的是受托人而非将自身信托资产进行证券化。

  某大型国有信托公司人士对记者指出:“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信托更多的是作为受托人的角色参与其中。具体做法是将银行的信贷资产包装成信托产品向客户销售。”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我国目前的公司法不允许成立这样的“特殊目的公司”,因此能充分满足资产证券化基本需求的制度安排就是信托,因为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制度和融资功能能够保障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充分发挥作用。

  业内人士:资产证券化产品透明度更高安全性更好

  实际上,信托公司一直在参与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如今年4月,中海信托发行了“工元2013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这是以工商银行的“13工元信贷”作为资产包发行的信托产品。

  公开资料显示,用于发行该期资产支持证券的信贷资产涉及29个借款人向发起机构工商银行借用的63笔贷款。

  不过,相比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资金池产品,业内人士认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有现金流可预测的各类资产,有明确的信用评级以及产品设计内部增信,部分产品更有外部增信措施,信息披露要求高,因此安全性更好。

  海通证券的研究报告指出,当前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是金融创新最活跃的领域。但理财与信托产品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相比,风险承担界定模糊,尤其是难排除原始权益人或发起人的隐性担保,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差。

  另一方面,中信信托党委副书记路京生近日在深圳举办的一个论坛上透露,截至目前,信托业管理资产总规模已超10万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虽然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巨大,但并不是那么迫切需要资产证券化的渠道来盘活这部分资产。“将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和信托资金池业务类似,此前信托公司已一致通过资金池的方式来购买自己公司的产品,因此应该不会再重复做这一块业务。”上述信托公司人士指出。


(责任编辑: 魏京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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