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和深交所是不少区域股权市场的股东,应该在整合区域股权市场信息披露平台上发挥一定作用
场外市场规范发展,不需要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则,但需要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
今年以来,全国场外市场和区域股权市场分别出现批量企业挂牌,场外市场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在具体查看挂牌企业的信息时,笔者注意到,不同市场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在多数市场,仅可看到挂牌企业的简介、主营业务和企业网址等最基本信息,很少有市场提供挂牌企业的股东、高管人员等信息。一些市场虽然提供了企业的财务指标,但仅有一年的数据,像全国场外市场、天津交易所那样提供企业至少三年财务指标的市场寥寥无几。企业信息披露程度的差异反映了市场信息披露要求的差异。目前各场外市场分别制定信息披露规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息披露参差不齐的现象。未来是否执行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则,尚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各场外市场分别披露所挂牌企业的信息,市场之间缺乏一定的整合,这对投资者全面了解场外市场挂牌企业信息带来了一定不便。场外市场规范发展,不需要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则,但需要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场外市场需在确立披露标准的基础上,整合信息披露平台,这可以由监管部门统筹协调,也可共同委托第三方来完成。
信息披露表面上是监管要求,从深层次看,也是企业、投资者和市场的内在需要。从企业的角度看,信息披露类似于广告,可以让外界了解企业,扩大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因此企业有披露信息的主观意愿。从投资者角度看,投资者有获得企业信息的主观需求,对企业的知情权是参与权、收益权的基础。市场是企业和投资者的中介,需确定企业信息披露规则,并保证投资者可以公平地获得企业的所有公开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同时,对于市场而言,适当的信息披露规定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质企业,提升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信息披露规则各方共同需要的是一种契约形式。
然而企业的信息披露不是越多越好,披露过多会增加运行成本,也可能造成商业机密外漏。企业必须遵守基本的信息披露要求,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这意味着,信息披露规则须突出底线要求,并给予企业自主选择的空间。场外市场和场内市场一样,需坚持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原则。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制定信息披露的底线要求,倡导企业在底线要求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除此之外,多层次的场外市场意味着执行多层次的信息披露规则。场外市场的企业主体不同,全国场外市场的企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区域股权市场的企业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在一些区域股权市场内部,又设立具有差异性的板块(比如创新板、成长板)。那么,对于不同类别和特点的公司,理应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标准。在市场之间,执行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既非常复杂,也没有必要。笔者认为,场外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就是要突出自发演进、自由竞争,差异化的信息披露标准是场外市场竞争演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交易所有权选择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这是交易所自身定位和竞争力的体现,也形成对企业的吸引力。当然,各市场竞争一段时间后,可能产生趋同的信息披露规则,这是最理想的情况。
场外市场可以执行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但是从投资者的角度,需要适时整合各市场的信息披露平台,方便投资者了解不同市场挂牌企业的信息。目前各场外市场分别设有独立的信息披露平台。普通投资者了解某市场挂牌公司的信息,主要渠道是市场网站和公司网站。对于全国场外市场的公司,证监会网站上也有专设板块,提供挂牌企业的信息。区域股权市场挂牌公司众多,亟须一个统一的平台,同时提供各市场挂牌企业的信息。这需要证监会与各交易所统一协调,要么在主板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增加新的板块,要么开发一个专门针对场外市场的统一监管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交所和深交所是不少区域股权市场的股东,应该在整合区域股权市场信息披露平台上发挥一定作用。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师、中国社科院公司治理中心特约研究员)(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