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忠奎拿着已经发黄的油印存单,没想到银行的承诺竟成黄粱一梦。 徐雁初 摄
24年期定期保值存单缩水愈九成谁该为储户损失“买单”?
□记者 王贤 沈翀 武汉报道
24年前,湖北丹江口的盛忠奎夫妻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定期保值储蓄存单,没想到兑现时,银行才告知这张存单失效,存单上写明的22万元收益到头来只剩下8400元。盛忠奎夫妻不明白,最值得信赖的银行存单为何变成了“废纸”,朝令夕改?自己24年来的损失到底该由谁买单?
储户质疑:24年期保值存单到期只兑8400元
盛忠奎是丹江口市公安局退休职工。他回忆,1989年9月21日,妻子陈咏梅路过建设银行丹江口市支行迎宾路分理处时,得知有一份定期保值储蓄业务,24年后收益相当于本金的110倍,便将准备买商铺的2000元存进银行,以自己和儿子的名义办理了两张定期存单。
存单上写明,此存款24年到期本息合计一张11万元,两张共22万元;存款利率、保值贴补率无论怎样调整,到期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此存单可挂失、不能提前支取。
银行存单上的承诺是盛忠奎夫妻的定心丸,这24年来他们从未怀疑到了2013年9月21日是否能够从银行取回约定的22万元。存款到期的第二天,盛忠奎带着两张已经发黄的油印存单去银行,当年的迎宾路分理处已不见踪影。在建行丹江口支行,一位魏姓负责人却告诉他,这两张存单早已经失效,只能兑现8400元。
盛忠奎说,“当时我都气蒙了,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22万元怎么就只有8400元了,这是怎么算出来的?24年前,2000元是我整整两年的工资,在丹江口城区能买个十几平方米的商铺,现在类似的商铺要卖二三十万元,8400元还不够买1平方米的。”
建行丹江口支行对盛忠奎的“解释”是出示了人民银行叫停该业务的两份通知,包括1989年9月18日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传真电报。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同年10月7日转发了这个通知,要求银行停办“存款1000元,存24年后收益额为11万元”的保值储蓄业务。
盛忠奎说:“为何人民银行叫停了保值储蓄业务,建行还在继续办理?当初没有人通知我这份存单失效,如果知道,我可以取出来做其他投资,不至于过了24年只剩下8400元,我的损失谁来赔偿?”
银行回应:已尽告知义务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储户权益
建行湖北分行介绍,叫停保值储蓄业务的文件相关内容,当时通过电视、张贴公告等方式对包括储户在内的社会公众进行了告知,要求相关储户尽快到银行进行支取。公告发布后,大多数储户办理了支取手续。“虽以公告形式尽到告知义务,但由于受当时存款未实行实名制,也没有储户联系方式等条件所限,我行无法逐一与储户取得联系,致使少数储户未能前来办理支取手续。”
建行湖北分行表示,建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储户权益,对于尚未支取的上述“24年期储蓄存款”,在国家利率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该行采取了按期间内最高档次利率分段计息的原则计付利息,具体计算办法:在1993年3月1日《储蓄管理条例》施行以前,以最长存款期限8年期利率(×%年)进行计息;在1993年3月1日停办8年期定期存款业务后,以最长存款期限5年期利率(×%年)进行计息。
上述24年期存款总计按照“8年+3×5年+1年”的存款期限组合来分段计息;同时,各阶段的本息合计按照自动转存方式,转存到下一个存款周期。照此计算,盛忠奎最终本息一共可得10596.24元。
盛忠奎说,不能接受建行的解决办法,“当初再三要求给一个计算的依据,银行说支取了才给算。现在又算出来1万多元,可见他们根本就是自己说了算。银行是服务企业,兑现不了存单,公告不等于已经通知到人,太衙门作风,太强势了,不应该由我给银行的内部问题买单。”
专家:行业主管部门的通知能否让银行免责?
其实,盛忠奎的遭遇并非个案。一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上世纪80年代末,金融法规不健全,很多国有银行都在高息揽储。当时1年期存款利息11.34%,8年期存款利息17.64%,但实际上不少银行都在贴水,就比如建行这款24年期的保值储蓄产品,年化利率高达21.6%。
据盛忠奎介绍,在与建行丹江口支行交涉过程中发现,与自己类似的情况在丹江口一地就有近70户。湖北黄石一名金先生说,他1989年曾经在当地建行办理过这个24年保值储蓄业务,但当年就接到通知说存单无效。河南新野县农业银行近日也出现类似纠纷,一位储户100元存24年,预期收益1.1万余元,到期只能兑付400多元。
目前,银行业内人士也对此事存在争议。一名地方农商行高管说,预期22万元收益的存单发生在央行下发通知之后,属于非法合同,法律不应予以保护。在央行下发通知后,还销售这种存单,说明银行内控不严,有关责任人违规操作,银行应倒查追责。
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表示,存单相当于合同,既然已经固定了22万元的未来收益,银行就应该履行约定。
面对这一涉及面不小的事件,法律专家建议,处理此类事件要慎之又慎。银行机构有其特殊性,事件也发生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之下,在银行与储户之间,应厘清责任,避免像许霆案一样,银行“赢了官司却输了口碑”。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罗昆认为,人民银行是行业主管部门,当年的通知最多只能算部门规章,以此来否决合同效力,是法律不允许的。况且,银行在合同履行中也存在过失,未尽到告知义务,即使不能完全按存单要求支付,也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给储户赔偿一定的损失。
罗昆建议,本着充分保护储户利益,尊重现行法律,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金融安全的原则,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介入,拿出指导性的意见,由银行和储户协商,妥善解决问题。
记者了解到,盛忠奎已准备通过司法程序追回损失。“我当年抱着对国有银行的信任办了这笔业务,等了24年,却等到这么一个结果。我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要一个公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