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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年存单成"逗你玩" 政策之变不是背信毁约的理由

2013年10月10日 11:28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我一直有个信念:就国家的银行而言,无论它服务态度多么不好、无论它靠政策攫取暴利多么不合理,但在信守诺言、履行合同方面,应该不会有什么含糊的。但近日媒体报道的湖北丹江口建设银行自食其言的事件,却让人大跌眼镜。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湖北丹江口市民盛忠奎夫妻1989年曾以2000元积蓄在当地建设银行办理超长期保值储蓄,存单上面写明24年到期后本息共22万元,且存款利率、保值贴补率无论怎么调整,到期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然而,上月21日到期日前往银行兑现时,对方竟然以央行曾下发通知“保值储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为由告知“存单已失效”,利息只能按8年计算本息为8400元。许诺的22万元成了“逗你玩”。

  据了解,当地像盛忠奎这样的储户有70余人。该银行方面给出的解释是,央行1989年针对保值储蓄下发了紧急通知,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

  因为上级有命令,因此我就可以违约,签好的合同就可以作废。银行逻辑就是这么简单。这还没完。撕毁合约时,也不通知储户,让人家白等24年。

  据报道,该银行所说的上级通知,分别是198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传真电报及人行丹江口市支行同年10月7日转发的通知。

  也就是说,盛忠奎夫妻今年9月21日到期的储蓄,在1989年9月21日办理时,人民银行丹江口支行尚未将省行缩短保质期限的“紧急通知”转发到该行。

  这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已经有律师指出:该银行违背了《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其实,不用律师分析,根据常理,谁都知道这样违约行为,一定也是违法行为。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是,尽管人民银行丹江口支行转发的“紧急通知”不慌不忙,19天后才姗姗到来,但9月18日省行的紧急通知,很有可能在21日前已经在银行内不胫而走。也就是说,该行可能明知上级精神而佯装不知。但即便如此,即便该行已经正式接到了通知,也不妨碍合同的严肃性。储户有什么过错?储户哪知道银行内部的纷纭变幻?哪有义务替银行琢磨划算与否?即便你认为国家企业吃亏了,那也是银行方面的过错。谁有过错谁负责。对储户则必须信守承诺,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不能将行政低效运作的成本推向民众。

  据悉,当初,下发通知要求停办长期保值储蓄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文件中也没有讲以前已经办了存款的怎么办。由此可见,合同与法律的严肃性,当时即使在高层也没怎么当回事。如今,问题到了最后期限了,人民银行该表态了。

  涉及到储户身家利益的政令改变,银行内部传达时却不急不忙,既然你认为长期保值储蓄对国家不合算,为什么传达政令如同蜗牛蠕行?看来当初对签合同时,并没有当真。一句“上级指示”,就可以推倒不认。信誉意识连两千多年前的古人都不如。商鞅尚有以重金“徙木立信”的智慧,现在的国企稍感“吃亏”,就要背信弃义。这样的银行,也只有在国内妄为;你敢在外国这样吗?瑞士的银行称誉世界,会是你这样的吗?

  这是对法律严肃性的一次考验。关系到国家对公民是否有信誉,关系到国有企业是否依法经营。但在接下来可能发生的司法诉讼中,司法部门会否秉持法律而断,还很难说。因为该行一位姓魏的主任回应说:“即使打官司,储户也不会赢”。

  这涉及到中国的司法与政策的关系。根据以往许多案例,中国的司法的确存在着枉屈法律原则而维护政策的倾向。但如果将某国有企业的局部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如果强令法律原则屈从于一时的政策变通,怠于追究渎职人员的责任而不惜牺牲公民的合法利益,不仅国家银行的信誉从此旁落,法律的刚性也受到怀疑。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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