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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

2013年10月07日 13:16    来源: 齐鲁晚报    

  本报10月6日讯(记者 许君丽) 9月27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合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其中,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每年300至5000元10个档。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参保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0个档次。其中,300元档原则上只适用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不得超过最高档缴费额。政府对参保人当年度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缴费即补,所需资金由市和市区政府(管委)承担。对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由市区政府(管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参保人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责任编辑: 蒋柠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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