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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股民损失"打水漂" 谁给金融风险保险?

2013年09月13日 09:38   来源:国际金融报   张颖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投资者胜诉的概率还是很低的。因为目前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尚无司法解释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后,因此事件受到损失的股民维权提上日程。9月11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14名律师联合呼吁,要求光大证券及光大集团设立“乌龙指”受害者赔偿基金。

  根据律师团的呼吁书测算,当日涉讼成交额为1503.06亿元,若其中有10%的金额形成索赔或涉讼,则将达到惊人的150.30亿元索赔和涉讼金额。股民能不能获得赔偿?能获得多少赔偿?

  带着这些问题,《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了达信保险经纪。作为全球最大的保险经纪和风险管理机构,达信在金融机构专业责任保险和金融机构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领域有着传统优势。达信财务及专业责任保险部负责人常寿康告诉记者:“从‘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可以看出中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有待加强。”

  股民损失“打水漂”

  “投资者可能会告光大证券的董秘,也可能会告其他董事高管。”在常寿康看来,“就‘光大乌龙指’事件,公司董秘提供了一些错误信息,误导了投资大众。如果光大证券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这是一个可以启动保单赔偿机制的项目。但是,投资者假设求偿经济上的损失,可能要以《民法》的侵权条款,在中国是不是能够执行?又或者法院是不是受理,就不好说了。”

  常寿康的担心似乎得到了印证。9月初,上海投资者李女士就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索赔9.9万元。此外,广州股民郭先生向番禺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光大证券和上交所,要求两者共同赔偿7万元。

  日前,李女士的委托律师严义明证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告诉他,该案较为复杂,法院系统内部正进行沟通研究,需要一点时间。广州股民郭先生的诉讼则已被番禺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该案属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

  一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投资者胜诉的概率还是很低的。因为目前对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尚无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证券法》既有条款,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以减少在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审理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困扰。”上述法律界人士建议。

  金融险“呼之欲出”

  “没有一张保单可以完全承保损失。”常寿康告诉记者,“但是,透过完整与专业风险规划方案可以分散可能导致巨额损失的运营风险,包括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金融机构专业责任保险,以及金融业综合保险。”

  记者注意到,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主要承保监督管理的责任,金融机构专业责任保险承担金融专业服务所产生的责任风险,而金融业综合保险则承保恶意的犯罪行为。目前,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在国内上市企业,尤其是上市金融机构中已经比较普遍,后2种保险尚未在国内出现。

  以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为例,如果光大证券购买了这款产品,公司内部的董事高管存在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投资者起诉公司高管的话,保单的理赔机制将启动。

  “需要提醒的是,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开出了一个非常严厉的处罚,5.23亿元的罚单。”常寿康分析说,“针对公司这个高额损害赔偿金,在保单里没有办法理赔,一方面,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是针对公司有价证券相关的赔偿请求,不包含罚金;另一方面,罚金是政府监管机构公权力的行使,如果透过保险去分散监管处罚,显然无法达到处罚的目的。”

  达信商业风咨询部的唐虞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强调:“所有的危机都是可以控制的。达信可以帮助企业进行行业危机的分析,对这些风险事件做评估,帮助他们做监控,组建危机管理团队,建立危机响应机制,并进行危机管理培训,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跑路”女高管怎么赔

  针对泛鑫事件,达信认为,陈怡的情况倾向犯罪,是董事及高管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但是,如果泛鑫购买了金融综合保险,则有可能启动保险理赔机制。金融综合保险承保因雇员单独或与他人串谋的不诚实或欺诈行为而导致金融机构遭受的直接损失,且以该雇员有获取不当个人利益的明显意图为限。

  类似的金融犯罪保险在国外已经有专门的险种,也比较普及。在国内,这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其实,金融犯罪保险是金融机构日常运营必须要考量的风险规划机制,还与当地法律环境有较高关联度。(张颖)


(责任编辑:史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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