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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天热电购煤明天开标 招标文件多条款再涉违规

2013年09月02日 07:40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蒙湘林

  惠天热电(000692,收盘价7.20元)本年度的煤炭采购招标项目将于9月3日开标,开标前,惠天热电发布的招标提示性公告披露了招标的基本情况。不过这份招标公告却存在诸多条款违背法规的情况,本报先后刊发 《惠天热电招标购煤藏猫腻 多项条款与法规相悖》、《惠天热电澄清公告避重就轻 购煤招标四大疑问仍待解》,对招标公告中的违规条款做了独家披露和分析。不过,随着开标的日益临近,惠天热电方面并未就招标公告的违规条款做全面修正。

  惠天热电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的最新招标文件显示,除履约保证金比例修正为10%、招投标时限更改之外,该招标书其余内容未做改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这些未公开的内容里仍然存在许多与法规和常理相悖的地方。

  有业内人士据此分析认为,按照这样的招标要求,外地供应商竞标的意愿将进一步降低,相比此前招标的一般要求,这次招标的细化条件对于大股东下属公司更加有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就相关问题致电惠天热电董秘马晓荣,但截至发稿前,未有回应。

  两霸王条款显失公平

  在这份长达34页的招标书里,标书起草人显示为此次招标的代理机构辽宁工程招标公司,落款时间为2013年8月,招标文件主要包含了“投标人须知”、“合同书”、“货物需求及技术规范”和“投标文件格式”四部分内容。

  招标文件授予合同中第27条“招标人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中规定:“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货物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予以增加和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字面理解看,意味着每个5万吨的标包,在招标人授标时既可以授成50万吨,也可以授成1万吨,投标人中标后的实际供货量变得不确定。

  然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对此,律师认为,这样的做法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违规,因为法规要求的是保持合同条款内容一致,但现在又另外设置授权条款,会产生利益侵害。

  此外,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关于供货要求的描述:“各品种煤炭热值加权平均值高于该品种煤炭的低位发热值,按该品种煤炭的招标文件热值结算;若加权平均热值低于规定热值下限150~400千卡/千克,将按实际检验热值的一半价格结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该条款规定任何高于规定热值的煤炭不按照实际热值计算,但是招标文件评分标准项目要求里又鼓励投标人供煤高于指标热值,其规定“每高50个单位,加1分,最高得5分”。二者前后矛盾,而从经济性角度来说,该条款也不利于投标人投标。

  另一方面,至于该条款中提及的“半价处罚”,某省级煤炭协会的资深人士认为:“偏离150~400千卡/千克的规定即按照半价处理,这一霸王条款对供应商来说显然不公平,不符合业界常规,有排斥潜在投标人之嫌,按业内普遍规定是不会低于9折的。”

  对此,记者查阅了两家企业同类型的煤炭采购招标文件。其中《江山化工烟煤竞标采购通知书》显示:“收到基低位发热量若低于5500大卡/千克,每低1大卡扣0.25元/吨,若超过5500大卡,每超1大卡加0.15元/吨”;而《烟台万华热煤有限公司煤炭采购合同》亦显示:“当到货应用基低位热值介于4601~4800大卡时,按合同单价乘以到货应用基低位热值的*98%/100(合同原文)结算,当介于4501~4600大卡时,按合同单价乘以到货应用基低位热值*95%/100(合同原文)结算。”

  对比之下,江山化工和烟台万华的招标和采购对于扣罚的尺度都较为合适,并没有出现扣罚一半的规定,江山化工是按每一单位进行扣减,对于超过标准值还给予加价奖励;而烟台万华的扣罚折扣也仅仅是九五折和九八折。前述协会资深人士表示,惠天热电的做法相当于做得好没奖励、做不好就重罚,对于投标供应商来说风险太大,积极性将受到影响。

  三条款指向性明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了上述两则“霸王条款”外,惠天热电该份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也存在不合理之处,更重要的是,这些不合理的要求指向性明显,关联方大股东旗下的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煤炭公司)和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物流公司),恰恰满足这些不合理的要求。

  招标文件显示,该次招标采用综合评议百分法进行评比,其中技术部分40分,包含技术质量评分、运输保障能力评分、供货保障能力评分和企业业绩评分。引起记者注意的,首先是运输保障能力项目的要求:“须提供车辆购置发票或车辆租赁凭据,具有30台12~20吨自卸汽车、40~50吨铲车5台得1分;具有40台12~20吨自卸汽车、40~50吨铲车8台得3分;具有50台8~11吨自斗汽车、40~50吨铲车10台得5分。”

  细心的投资者不难发现:三档评分标准中,前两档的用车类型和吨位设置都相同,但“5分档”的车型和吨位都变化了,车型改为自斗汽车、吨位变为8~11吨。回查去年9月惠天热电的关联交易公告发现,当时的关联方公用物流公司拥有80余台运输及装载设备,数量上正好符合此次评比5分的范畴。

  同样还是运输方面的要求,此次招标“货物需求及技术规范”部分规定投标人须将货物送至惠天热电下属的各个热源厂。但惠天热电去年的煤炭招标关联交易公告却显示,公用煤炭公司中标的煤炭采购价格并不包含二次倒运费(即煤场到热源厂的运费),二次倒运费另行支付给公用物流公司。前后对比发现,此次的招标采购价包含了二次倒运费。

  前述煤炭协会资深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从运输评分项目可以看出,惠天热电的运输要求很高,外地供应商要拥有如此数量的车用设备很困难;另一方面,此次招标价包含二次倒运费,无疑增加了供应商特别是外地供应商的运输成本。因此,外地供应商不具备投标优势,而这些要求目前看只有公用物流公司最符合。”

  除了运输方面的两项条款带有明显的指向性外,惠天热电此次评标项目里还增加了“企业业绩”的评分,其规定:“每提供一份供热系统的3000万元以上的单项采购合同得一分,最多得3分”。

  前述协会资深人士对此表示疑惑:“为何业绩要求只限定在供热系统领域?难道供电系统的用煤就不算动力煤了吗?这样规定,可能会让很多满足供应条件但缺乏供热系统合同的企业被挡在中标大门之外。”

  同时,记者查阅《条例》第32条规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此,律师宋一欣认为,该项条款违背了招投标相关法律,不符合流程规定。

  实际上,公用煤炭公司是集团旗下专门从事煤炭销售和贸易的公司,而公用煤炭公司自2011年7月成立以后,主要的供货对象就是惠天热电及集团下属相关供暖公司,其中2012年度公用煤炭公司实现的10.92亿元营业收入里,就包含与惠天热电的7亿元关联交易采购金额。如此看,公用煤炭公司依托集团旗下公司的关联交易,在供热系统的业绩方面占有优势。

  标底设置涉嫌违规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了存在霸王条款有失公平、部分条款指向性明显的问题之外,该份招标文件中还有一则条款也存在违规问题,且随意性很强,人为操作的空间很大。

  招标文件评分评议办法显示,除了技术部分占40分外,商务部分(即投标报价)占据60分。其设定三类价格: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和标底价格,而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比,偏离率大于或等于正负20%时,该投标报价不计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而投标报价的计算也是参照所谓的偏离率,招标文件规定:偏离率小于或等于正负5%,投标报价不扣分;偏离率在5~10%之间,每高1%扣0.5分;偏离率在-5~-10%之间,每低1%扣0.25分;偏离率在10~20%之间,每高1%扣1分;偏离率在-10~-20%之间,每低1%扣0.5分;偏离率超过20%,则每高(或低)1%扣1.5分。这也意味着,偏离率越高,评分将被扣减的越多,中标的难度就越大。

  不过,这一规定其实和相关法规是相悖的。根据《条例》第50条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如此看,惠天热电此次公开招标已违反了此项规定,不仅以标底为基础,制定了评标基准价来作为中标条件,并对不同偏离率都做了相应的扣分标准。同时,和惠天热电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公用煤炭公司,是否应回避此次招标呢?

  前述协会资深人士表示,在煤炭行业招标中,由于有严格的第三方机构对理化指标进行检测,因此招标项目都不设标底,为保证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都是开标后在同样的煤种中以最低报价者为中标供应商单位,而惠天热电设置标底此举有悖常理,增加了人为操作空间。

  据《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对此,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关联方和招标人存在重大的利益关系,但是否真正影响招标的公正性还要视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过标底的设置确实存在人为操作的可能。


(责任编辑: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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